法律问题(女方私自打掉孩子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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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3-03 06:29
- 提问者网友:世勋超人
- 2021-03-02 18:58
女朋友(未结婚)私自打掉小孩,未告知男方,因为女的欺骗导致双方吵架,女的说分手。之后女的告知男方说打掉了小孩。这样的行为男的是否得到法律保护?详细的法律哪条有告知?谢谢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鱼忧
- 2021-03-02 19:58
女方这样的行为不会产生法律上的权力义务关系。之前曾经有过案例 婚内 夫方状告妻方私自打掉孩子 侵犯了自己的生育权,不过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以败诉而告终。更何况你说的是男女朋友,男方更加得不到法律救济。像这样的事情,法律没有明文规范,调整不了。这样的矛盾只能依靠社会道德 等其他方式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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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野慌
- 2021-03-02 22:03
女方这样做并没有违反哪条法律,因为女方有法定的生育权。其次胎儿目前在中国的法律当中是不能作为完整意义的人,因此男的得不到法律保护。
- 2楼网友:思契十里
- 2021-03-02 21:43
生育权为夫妻双方所共有,双方应共同行使这一权利。生育权决定于女方,男方的生育权问题,目前法律上没有明确的依据,针对这种情况,法律恐难以支持男方讨回生育权。
虽然法律是这样的,但是你可以参考一下下面的这个案例,应该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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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私自堕胎 丈夫获得赔偿
安徽法院网讯 生孩子到底谁说了算?妻子可以私自堕胎吗?歙县法院日前作出判决,男方要求精神赔偿的请求得到了法律的支持。
毕某和胡某同村,2004年3月,俩人自由恋爱,同年12月30日,在歙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约定男到女方落户。由于性格不合,婚后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毕某觉得夫妻关系难以维系,一气之下,于今年5月18日擅自到黄山市某医院做了人工流产手术。今年5月30日,毕某向歙县法院街口人民法庭提起离婚诉讼。毕某在诉状中称,她与胡某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胡某好逸恶劳,不履行家庭义务,以致夫妻关系紧张,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法院判令准予与胡某离婚。接到法庭送达的起诉状,胡某觉得意外和无助。他答辩认为,他与毕某自由恋爱,婚姻基础扎实,婚后感情也很好,闹到这一步的主要原因不在他们夫妻双方,而在于毕某的家庭因素。胡某不同意离婚,请求法庭为他们夫妻调解和好。胡某同时提出,毕某擅自打胎,侵犯了他如期做父亲的权利,如果毕某真正要离婚,他有权请求毕某给予精神赔偿。胡某的代理律师在法庭辩论时阐述了观点。他说《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今年5月,毕某和胡某的婚姻关系尚处于存续期间,双方发生矛盾后,毕某擅自终止妊娠,明显违反了夫妻之间互相忠实和尊重的义务,侵犯了胡某的生育权利。本来期待着做父亲,突然希望没了,这给胡某精神带来伤害是明显的。其实,毕某完全可以与胡某达成抚养孩子的协议来解决这一矛盾。在处理离婚事务过程中,无论夫妻一方谁是谁非,谁先提出的离婚,双方当事人都应当本着主张行使权利不忘遵从履行义务的原则,依法文明离婚。因此,请求法庭充分考虑胡某精神受伤害的事实,依法支持胡某的精神赔偿请求。查明案件事实后,法官主持毕某和胡某进行了调解。调解过程中,双方对离婚没有异议,但对赔偿的数额,分歧较大。胡某坚持要求毕某赔偿其精神损失费8000元,而毕某表示仅能给付2000元。歙县法院认为,原、被告性格不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应准予离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男女双方生育的权利平等地受法律保护。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被告同意,擅自到医院做人工流产手术,侵犯了被告的生育权,给被告的精神造成一定的伤害,理应给予适当赔偿。7月16日,该院依法作出了准予毕某与胡某离婚,毕某一次性赔偿胡某精神损失费3000元的判决。宣判后,毕某自觉履行了判决书规定的义务。法定期限内,双方均没有提出上诉。
- 3楼网友:过活
- 2021-03-02 20:21
没有结婚登记,那么你们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婚姻关系,女方要打孩子是有权利的,对于非婚生子上的法律关系来说,如果孩子出生了,那么亲生父母双方都有抚养义务,即使不是合法的夫妻、、、、、。在中国,未出生的孩子是没有人权的,打掉孩子不属于侵犯生命权。
- 4楼网友:西岸风
- 2021-03-02 20:06
没有结婚登记,那么你们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婚姻关系,女方要打孩子是有权利的,对于非婚生子上的法律关系来说,如果孩子出生了,那么亲生父母双方都有抚养义务,即使不是合法的夫妻、、、、、。在中国,未出生的孩子是没有人权的,打掉孩子不属于侵犯生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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