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进入一工厂工作了一年,入职时签劳动合同约定了一个较底的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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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1-31 06:02
- 提问者网友:像風在裏
- 2021-01-30 07:33
我进入一工厂工作了一年,入职时签劳动合同约定了一个较底的工资标准,然后公司又口头约定一个较高的标(厂里以计件拿工资),公司没有明确劳动定额,工资发放一部分发现金,一部分打入银行卡,发工资时且没有发工资清单,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补发加班费,仲裁时公司只承认打入银行卡的工资,并以银行卡的工资数额制作了一份工资表(没有本人签名的),我不认可,并告诉审判员工资签收记录有比较详细的工资明细,是可以证明公司没有支付加班费的,我用交纳社保的清单和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证明了我的实际工资,劳动裁决下来我败诉了,请问各位有经验的专业人士,我若不服起诉到法院还有翻盘的亮点吗?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梦中风几里
- 2021-01-30 09:05
对于用人单位发放工资的形式一部分现金一部分银行卡转账,是应该由劳动者举证证明,否则很可能按银行转账金额认定工资标准。从问题介绍看,个人所得税清单可以证明劳动者的实际收入,但必须存在厂里代扣所得税的事实。如果代扣所得税,且所得税能印证实际工资数额并大于银行转账金额,那么劳动者举示的反驳证据就应该采信,就应按个人所得税代扣数额推定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如果不是代扣,建议就算了,胜算很小。至于缴纳社保的证据,不能直接证明工资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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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刀戟声无边
- 2021-01-30 09:26
把口头的变成合同的。
产生矛盾的按合同执行,因为合同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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