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折旧年限 税法折旧年限 为什么会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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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4-27 23:20
- 提问者网友:雨不眠的下
- 2021-04-27 02:43
会计折旧年限 税法折旧年限 为什么会不同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我住北渡口
- 2021-04-27 03:3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9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按会计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部分,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已期满且会计折旧已提足,但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尚未到期且税收折旧尚未足额扣除,其未足额扣除的部分准予在剩余的税收折旧年限继续按规定扣除。
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税法另有规定除外。
第五条第三款规定,企业按会计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其折旧仍按税法确定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算扣除。
第五条第四款规定,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
第五条第五款规定,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在计提油气资产折耗(折旧)时,由于会计与税法规定计算方法不同导致的折耗(折旧)差异,应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根据上述规定,假定企业对某生产设备确定的会计折旧年限为12年,未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10年,属于符合实施条例对折旧年限的规定,应按照12年计算折旧税前扣除,不需要纳税调整。
若该生产设备确定的会计折旧年限为8年,高于实施条例规定的10年,则属于不符合实施条例对折旧年限的规定,应对会计上按8年计算的超过10年计算的折旧额部分,进行纳税调增;同时该设备会计8年折旧期满并已提足折旧,但税收折旧未满未提足折旧,在剩余2年税法可继续提折旧,进行纳税调减。
两者的计提方法不同,要按税法规定的计提方法
请记住:
(1)因为在设备实际使用期满时,才处置设备(即变现),所以,不论税法的折旧年限比会计折旧年限长或者短,都应该在设备实际使用期满时确认残值的流入及变现净损益对所得税的影响;
(2)因为涉及折旧抵税问题,所以,计算年折旧额时,一定要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
(3)固定资产变现的净损益=企业预计的净残值-变现时的折余价值
=企业预计的净残值-(固定资产原值-变现时按照税法的规定计提的折旧总额);
(4)变现净损失抵减所得税支出,变现净收益增加所得税支出。
例如:
(1)假设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为6年,设备实际使用了5年,设备原值为6万元,税法规定无残值,直线法折旧,企业预计净残值为0.2万元,所得税税率为25%。
则应该在第5年末确认残值的流入及变现净损益对所得税的影响,年折旧额=6/6=1(万元),只不过这个时候,设备变现时,税法规定计提的折旧并?有全部计提,还剩1年的折旧δ计提,计入变现时的设备折余价值中,此时,折旧抵税只能抵税5年。固定资产变现的净损益=0.2-(6-1×5)=-0.8(万元),变现净损失抵税=0.8×25%=0.2(万元)
(2)假设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为4年,其他条件不变,则也是应该在第5年末确认残值的流入及变现净损益对所得税的影响,这个时候,年折旧额=6/4=1.5(万元),设备变现时,税法规定计提的折旧全部计提(第5年计提的折旧为0),折旧抵税只能抵税4年,变现时的折余价值=6-1.5×4=0;固定资产变现的净损益=0.2-0=0.2(万元),变现净收益纳税=0.2×25%=0.05(万元)。
强调:
(1)计算年折旧额时,一定要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计算;
(2)确定折旧抵税的年限时,按照税法折旧年限和企业预计使用年限中的短的确定。
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税法另有规定除外。
第五条第三款规定,企业按会计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其折旧仍按税法确定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算扣除。
第五条第四款规定,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
第五条第五款规定,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在计提油气资产折耗(折旧)时,由于会计与税法规定计算方法不同导致的折耗(折旧)差异,应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根据上述规定,假定企业对某生产设备确定的会计折旧年限为12年,未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10年,属于符合实施条例对折旧年限的规定,应按照12年计算折旧税前扣除,不需要纳税调整。
若该生产设备确定的会计折旧年限为8年,高于实施条例规定的10年,则属于不符合实施条例对折旧年限的规定,应对会计上按8年计算的超过10年计算的折旧额部分,进行纳税调增;同时该设备会计8年折旧期满并已提足折旧,但税收折旧未满未提足折旧,在剩余2年税法可继续提折旧,进行纳税调减。
两者的计提方法不同,要按税法规定的计提方法
请记住:
(1)因为在设备实际使用期满时,才处置设备(即变现),所以,不论税法的折旧年限比会计折旧年限长或者短,都应该在设备实际使用期满时确认残值的流入及变现净损益对所得税的影响;
(2)因为涉及折旧抵税问题,所以,计算年折旧额时,一定要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
(3)固定资产变现的净损益=企业预计的净残值-变现时的折余价值
=企业预计的净残值-(固定资产原值-变现时按照税法的规定计提的折旧总额);
(4)变现净损失抵减所得税支出,变现净收益增加所得税支出。
例如:
(1)假设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为6年,设备实际使用了5年,设备原值为6万元,税法规定无残值,直线法折旧,企业预计净残值为0.2万元,所得税税率为25%。
则应该在第5年末确认残值的流入及变现净损益对所得税的影响,年折旧额=6/6=1(万元),只不过这个时候,设备变现时,税法规定计提的折旧并?有全部计提,还剩1年的折旧δ计提,计入变现时的设备折余价值中,此时,折旧抵税只能抵税5年。固定资产变现的净损益=0.2-(6-1×5)=-0.8(万元),变现净损失抵税=0.8×25%=0.2(万元)
(2)假设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为4年,其他条件不变,则也是应该在第5年末确认残值的流入及变现净损益对所得税的影响,这个时候,年折旧额=6/4=1.5(万元),设备变现时,税法规定计提的折旧全部计提(第5年计提的折旧为0),折旧抵税只能抵税4年,变现时的折余价值=6-1.5×4=0;固定资产变现的净损益=0.2-0=0.2(万元),变现净收益纳税=0.2×25%=0.05(万元)。
强调:
(1)计算年折旧额时,一定要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计算;
(2)确定折旧抵税的年限时,按照税法折旧年限和企业预计使用年限中的短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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