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合同变更的诉讼时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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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1-25 13:36
- 提问者网友:抽煙菂渘情少年
- 2021-01-24 16:20
《民通意见》73条规定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但是《合同法》却没有关于可变更合同的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而最新的《合同法解释二》当中明确将可撤销合同的权利区别为撤销请求权(不受时效限制)和撤销权(除斥期间1年)因为法定的变更权也为形成权,是否也应按撤销权的除斥期间1年计算呢?请高手解答,法律依据和理论依旧都要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千夜
- 2021-01-24 17:56
一般的合同纠纷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为二年
几类特殊的争议,如租赁合同中延付或拒付租金的争议,保管合同中寄存物被丢失或损毁的争议的诉讼时效为一年。
由于合同的复杂性、地域性,因此,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
其他法律规定了特别时效的,依照其规定,如海商法规定的货运赔偿请求权的时效为一年。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当应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几类特殊的争议,如租赁合同中延付或拒付租金的争议,保管合同中寄存物被丢失或损毁的争议的诉讼时效为一年。
由于合同的复杂性、地域性,因此,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
其他法律规定了特别时效的,依照其规定,如海商法规定的货运赔偿请求权的时效为一年。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当应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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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鸠书
- 2021-01-24 19:55
需搞清一个概念。法定变更权并非形成权,不符合形成权的定义。民通73条的撤销权,业并非形成权,因为撤销需借助法院裁判,并不符合一方以自己单方行为使民事关系发生变化的定义。
- 2楼网友:末日狂欢
- 2021-01-24 18:23
可撤销,多有时效。除非是非法状态持续。适用除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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