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再定罪量刑后的刑期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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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4-07 23:38
- 提问者网友:蓝琪梦莎
- 2021-04-07 05:34
关于在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再定罪量刑后的刑期计算方法。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话散在刀尖上
- 2021-04-07 05:56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例:原判有期徒刑5年,执行了三年,以发现漏罪被判四年,则应在五年以上、9年以下确定一个新的服刑年数,如果确定为七年的,扣除已服的三年刑,还需再服刑四年。
《刑法》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例:原判有期徒刑5年,执行了三年,以发现漏罪被判四年,则应在五年以上、9年以下确定一个新的服刑年数,如果确定为七年的,扣除已服的三年刑,还需再服刑四年。
《刑法》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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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西岸风
- 2021-04-07 07:17
你不要光看宣告刑期,要看犯人的实际执行期间啊。假如甲犯A罪和B罪,数罪并罚判决20年。刑罚执行5年后,发现漏了一个C罪,法院对C罪定罪量刑判8年,漏罪是先减后并,假如最后还是判了20年,这时甲实际的执行了25年。追问不对啊,执行期间发现漏罪是“先并后减”。要先减后并那我的问题就不存在了。追答啊~~昨晚搞错了。对不住
漏罪是先并后减。
其实都是一样的,同样道理假如甲犯A罪和B罪,数罪并罚判决20年。刑罚执行5年后,发现漏了一个C罪,法院对C罪定罪量刑判8年,本来C罪就应该是和A罪B罪一起并罚的,把他应受的处罚进行还原,所以对于漏罪就先并罚再减已执行的刑期。
漏罪是先并后减。
其实都是一样的,同样道理假如甲犯A罪和B罪,数罪并罚判决20年。刑罚执行5年后,发现漏了一个C罪,法院对C罪定罪量刑判8年,本来C罪就应该是和A罪B罪一起并罚的,把他应受的处罚进行还原,所以对于漏罪就先并罚再减已执行的刑期。
- 2楼网友:由着我着迷
- 2021-04-07 06:27
在这里最主要是适用了数罪并罚的原理,正是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虽然在这种情况下,执行的最高刑期为20年,但是这主要还是与罪犯的主观恶性有关的,同时也体现了人权,给罪犯了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追问我就是认为如果这样的话没有体现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嘛,多发现了一条罪行,最后的刑期还是和没发现这条罪行的刑期一样,这能够算作是罪责刑相适应和了吗?追答可以算是罪责刑相适应了。虽然多发现了一条罪行,最后的刑期还是和没发现这条罪行的刑期一样,这个一样是因为达到胃有期徒行最高刑期,所以才一样的,这同时也在体现一个刑法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体现法理精神人权主义,给罪犯一个改过自信的机会,时间太长也不利于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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