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四人均为某市居民,2005年5月,四人协商一致,决定共同出资设立一家生产饮料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其中甲以货币出资15万元,乙以技术出资作价10万元,丙以实物出资作价12万元,丁以一处房产出资作价13万元。四人还商定:公司不设董事会,由甲担任执行董事,并兼任公司经理。公司运营一段时间以后,丙以经济上困难为由,欲抽回资金,其他三人不同意。
请问:该公司是否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该公司在机构设置上是否存在问题?丙在经济上确实遇到了困难,可否抽回资金?
甲、乙、丙、丁四人均为某市居民,2005年5月,四人协商一致,决定共同出资设立一家生产饮料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其中甲以货币出资15万元,乙以技术出资作价10万元,丙以实物出资作价12万元,丁以一处房产出资作价13万元。四人还商定:公司不设董事会,由甲担任执行董事,并兼任公司经理。公司运营一段时间以后,丙以经济上困难为由,欲抽回资金,其他三人不同意。
请问:该公司是否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该公司在机构设置上是否存在问题?丙在经济上确实遇到了困难,可否抽回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