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大同煤矿集团公司的劳务输出到同华电厂的操作工,来到原平轩岗已经好几个月了,不光工资待遇极度差劲,而且辈受管理我们的阳泉阳光运营公司的欺压,按理说每个电厂上运行的都比干检修的工资待遇都高,可是在我们的电厂里则完全相反,而且所谓业主的工资也比我们高出将近10倍,人家做办公室的小职员的工资比我们现场工人还高出N倍!我想知道是不是在同煤集团也是这样的,一线的开的比机关开的少????
而且各种补助也是能扣就扣,坚决不多给,在外人眼力在电厂工资待遇是非常不错的,但是我们来这里连外出打工也不如,无论从吃,穿,住,行,还是在整个电厂各个单位员工对比来看,都是最低的!就这么低的工资,阳泉那群垃圾还说扣就扣,我们不知道我们在临来之前,同煤领导王学军副总对我们说的话算不算,难道同煤的第一批发电人就要遭受这种超级不平等的待遇吗? 我们也不知道同煤拨给阳光公司的那么多钱都进入了谁的腰包! 发工资没有工资条,想看看奖励和惩罚也没有单子,我们和运营公司的信息是极度不对称,可以说他们说什么就是什么!他们发多少就是多少!
我想这些情况同煤领导肯定不知道,我们这些同煤的子弟真的是有点欲哭无泪的感觉啊!真诚的恳切同煤领导为我们做主!
这是劳务派遣与用人单位的关系。
其他都是劳动法调整的。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你们拿的工资应该是派出单位发的,标准也是派出单位的标准
和业主单位没有关系。
像你们现在这样的情况,
要不就去告。可是缺乏证据。
要不就去本单位反映。
要不就干脆辞职不干,找更好的工作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