卞某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可否使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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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1-23 08:33
- 提问者网友:富士山上尢
- 2021-01-22 22:24
1. 卞某,23岁,外国人,系某国在医科大学的留学生。某年5月13日,卞某某遭到医科大学另一外国留学生安某拳打后,蓄意报复。6月10日晚7时许,卞某得知安某在留学生1楼104会客室会客,便手持木棒,到会客室敲门。安某将门打开后,卞某用木棒击打安某安某挣脱后,会同在该校的本国留学生翁某、风某、莫某等7人,手持木棒、手杖等器械,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西端。卞某也和某国留学生朱谋、穆某、白某等5人手持木棒和尖型菜刀等,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中部208房间门口,双方形成对峙状态。后双方发生殴斗。在四大种,卞某手持的木棒被打掉,随手用尖型菜刀乱刺,此种对方留学生翁某的上腹部,创伤透入胸腔,将肝脏切成局部破损,经抢救无效,于次日下午死亡。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人间朝暮
- 2021-01-22 23:24
如果按照我国刑法,卞某的行为构成了寻衅滋事罪、故意杀人罪。至于卞某某能否适用我国刑法,只要他没有特殊的外交豁免权,那么因为行为地发生在中国,中国法院就有司法管辖权,因而肯定是可以适用中国法律的。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迟山
- 2021-01-22 23:51
你好!
构成故意伤害罪,应该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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