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6年9-10月份之间,贸盛公司总共向康强公司发布料,货款价值达664678.00元,为达贸盛公司的信任,在初建立起合作关系之后,康强公司首先向贸盛公司预下定金16万元,而后,在布料发完后就分文不付并拒接任何电话和信息。为讨还货款,在多次与康强公司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贸盛公司通过了合法的法律途径,向上海奉贤区人民法院请求诉讼,具体案件如下所示:
事实与证据
贸盛公司诉上海康强服饰印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上海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07)奉民二(商)初字第470号民事判决,贸盛公司于2008年1月27日以上述判决为依据向上海奉贤区人民法院申请对上海康强服饰印绣有限公司强制执行,2009年2月17日上海奉贤区人民法院以康强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作出(2008)奉执字第6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执行。这显然与上海康强服饰印绣有限公司的股东莫美娟、刘正康涉嫌抽逃出资罪不无关系。
一、经查,上海康强服饰印绣有限公司于2007年12月3日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奉贤分局准予增加注册资本,新增的注册资本800万元系被康强公司股东刘正康于2007年11月30日现金缴存于康强公司的公司账号,该事实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为凭。
新增的注册资本800万元系上海康强服饰印绣有限公司用于生产经营,不能抽逃,按常理,缴存的时间与贸盛公司申请执行的时间相距不过二个月,上海康强服饰印绣有限公司很难有合理的理由在短时间内使用完800万元的新增的注册资本:假设有合理的理由的情况下,那这800万元应依法用于生产经营用,其中大部分应转换成资产。
二、贸盛公司在上海康强服饰印绣有限公司增加800万元现金的注册资本后两个月内申请执行,上海奉贤区人民法院采取执行措施仍查找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这足以证明上海康强服饰印绣有限公司的股东抽逃800万元的新增的注册资本。
康强公司抽逃注册资本的行为致使已生效的民事判决无法执行,造成贸盛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50万元,已严重影响贸盛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工人工资的发放,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且康强公司是在该判决生效后增加注册资本的又抽逃出去的,很明显是为了逃避法院判决确定的履行义务,涉嫌触犯《刑法》第159条规定的抽逃出资罪及《刑法》第313条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