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法人代表出具证明(合同章是已作废的,法人代表签字是冒名的)证明该工程与他们无关。甲方无奈承认现实,自己部分整改后使用。五年后乙方又拿出证明(以公司公章管理混乱,法人代表对办事处情况不了解等等,请法院认定合同有效,法院也认可乙方说法),证明该工程使他们干的,并索要欠款,并说甲方已使用,不负责工程整改,乙方能逃避工程质量责任吗?
请帮忙想想办法,谢谢
甲方与乙方签订了施工合同,工程初验时发现重大质量问题,乙方拒不整改。
答案:2 悬赏:1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2-11 03:02
- 提问者网友:不爱我么
- 2021-02-10 11:41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雪起风沙痕
- 2021-02-10 12:53
建议你方在诉讼中证明当时工程质量确实不合格,曾经要求对方返工整改,要求法院判决减少工程款项,并据此要求对方承担因工程质量不合格给你方造成的损失(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自行整改所发生的费用、耽误的工期等,这些需要提出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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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末日狂欢
- 2021-02-10 14:28
法律对此没有严格的规定,但是习惯上,或者说约定俗成甲方是买方,乙方是卖方(供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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