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1996年12月,万海昌、邢智宾两人合资开办了一家网络技术服务公司,向工商局办理了注册登记。其中万海昌出资6万元;邢智宾向朋友齐明礼借款4万元,作为自己的出资。
1998年1月,网络公司因管理不严而发生严重失窃事件,公司财产损失殆尽,只剩下1万元存款,而负债却高达6万元,其中向个体户蔡锦肃借款4万元,向某电脑公司购买电脑欠货款2万元。网络公司因此宣告破产。
网络公司破产后,齐明礼、蔡锦肃和电脑公司都找到万海昌、邢智宾两人,要求他们清偿欠款,万海昌、邢智宾提出其所开办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只能以账面所剩的1万元资金,在三者间按2:2:1比例清偿。齐明礼等人不同意,便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该案如何处置,法律依据是什么?
案例2.
马文与张芳于1988年结婚,婚后因感情不和导致婚姻破裂,双方都提出了离婚,只是由于财产分割达不成协议,未办理离婚手续。
1989年,马文父亲突然去世,留有房屋九间,由于马文的母亲先于其父病故,故该房屋的继承人除马文以外,只有两个弟弟。马文遂同两个弟弟商议,如果他继承房屋的话,同张芳离婚时就得分一半给她,待他同张芳离婚以后,再让弟弟以赠与的形式将其应继承份额转给他。 这样,兄弟三个到公证机关作了遗产分割协议的公证,言明马文放弃继承权,九间房屋由大弟继承三间,其余六间由小弟继承。马文害怕小弟到时不守信用,又让小弟给他写了一份保证书,保证在他同张芳离婚后分三间房给他。
1990年马文向法院起诉与张芳离婚,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了分割。张芳提出马父遗留房屋应分一间给她时,马文拿出经公证的协议书,证明其已放弃了继承。法院因此未对此问题作处理。 在法院准予离婚的判决生效以后,马文的小弟便又以赠与的形式,将三间房屋还给了马文。张芳得知以后,向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将马文取得的三间房屋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问:该案如何处置,法律依据是什么?
案例3
王瑞,男,海滨市人,其妻在青山市工作。王瑞因长期同其妻子两地分居,欲调往青山市工作。王瑞所在本单位同事张龙得知此事后,遂找到王瑞,请求王瑞将其现在海滨市居住的私有房屋四间卖给他。王瑞告知张龙,其调动工作之事是否可以办成尚难以预料,如调动不成,他现住之房屋不能卖。如调动成功,则
可以卖给张龙。二人遂达成房屋买卖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如果王瑞调往青山市工作,则将其在海滨市的四间私有房屋转让给张龙,价款48万元;张龙在王瑞正式调动后10日内付清房款,王瑞在收到房款后30日内交付房屋。在订立该协议3个月后,王瑞恰遇一机会将其妻调回海滨市工作。王瑞便告知张龙,现其妻调回海滨市,他的私有房屋要自用,不能出卖给张龙。张龙遂诉至海滨市人民法院,要求王瑞交付房屋。
问:该案如何处置,法律依据是什么?
民法学案例分析,指点。。。。
答案:4 悬赏:6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3-01 11:18
- 提问者网友:寂寞撕碎了回忆
- 2021-03-01 08:30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逐風
- 2021-03-01 08:37
1、蔡锦肃和电脑公司的欠款属于该网络公司欠款,由网络公司剩余财产按比例清偿。
邢智宾向朋友齐明礼借款,这属于个人借款,由邢智宾以个人财产向齐明礼偿还。
2、马文与小弟的协议损害第三人利益,无效;法院应当支持张芳的诉讼请求。
根据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该房屋买卖协议属于附条件合同,条件成就才生效,现条件为成就,张龙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邢智宾向朋友齐明礼借款,这属于个人借款,由邢智宾以个人财产向齐明礼偿还。
2、马文与小弟的协议损害第三人利益,无效;法院应当支持张芳的诉讼请求。
根据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该房屋买卖协议属于附条件合同,条件成就才生效,现条件为成就,张龙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白昼之月
- 2021-03-01 10:38
由网络公司剩余财产按比例清偿
法院应当支持张芳的诉讼请求
张龙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 2楼网友:雪起风沙痕
- 2021-03-01 10:26
答案来自:《民法总论》试卷(一)及参考答案
(1)赵某的父亲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赵甲的监护权?为什么?
〔答案〕父母是未成年人的当然法定监护人,只有父母确实无能力履行监护职责,以及确实明显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情况下,才可能取消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本案中,钱某改嫁是其应有的权利,不构成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情况,因此,赵某的父亲无权要求改变钱某担任赵甲的监护人。
(2)赵某是否有权要求其父亲返还继承的一间房屋?为什么?
〔答案〕被宣告死亡的人回来后,因继承法而取得其财产的自然人应返还所取得的财产或者给予适当补偿,因此,赵某有权要求其父亲返还继承的一间房屋。
(3)赵某是否有权要求孙某返还摩托车?为什么?
〔答案〕无权。如果原物已经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可不予退还。孙某取得摩托车是合法取得,因此,赵某无权要求其返还。
(4)如果钱某对赵某仍然有感情,赵某与钱某的婚姻关系能否自动恢复?为什么?
〔答案〕不能。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已经再婚的,即使再婚后配偶他方又死亡的,其与配偶的婚姻关系不能自动恢复。但可通过再次登记而缔结婚姻关系。
(5)赵某是否有权要求李某夫妇解除与赵乙的收养关系?为什么?
〔答案〕无权。被宣告死亡人的子女被他人合法收养的,被宣告死亡人不能以收养未经其同意而主张收养无效,要解除收养关系应与收养人协商解决。
- 3楼网友:持酒劝斜阳
- 2021-03-01 10:09
你也太抠门了,3道题目才给20分.我给你回答了你可要给我多加分呀!否则对不起我打的这么多字.
案例一:
1、齐明礼的借款4万应由邢智宾个人承担全部的债务。因为齐明礼是将钱借邢智宾个人的,他们之间产生了一个具有民间借款性质的借贷合同。又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即用于出资的4万元钱是由邢智宾向齐明礼借的而非由成立后的公司向齐明礼借的,所以邢智宾应当将此4万元的全部归还于齐明礼,故此成立后的公司与此4万元的债务没有任何的关系。
2、向个体户蔡锦肃借的4万元与欠某电脑公司的2万元钱由成立后的网络公司承担全部债务。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向个体户蔡锦肃借的4万元是网络公司与蔡锦肃达成的借款合同,所以合同的主体双方是网络公司和蔡锦肃,故蔡锦肃是网络公司的债权人,网络公司应当偿还4万元给蔡锦肃;欠某电脑公司的2万元钱是因网络公司与某电脑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所以合同的主体双方是网络公司与某电脑公司,因网络公司没有付钱故某电脑公司是网络公司的债权人。
3、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向有限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有限公司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向债权人承担全部的债务。目前有网络公司的帐面余额为1万元,故就以该一万元向网络公司的债务人承担全部的债务。两股东不承担蔡锦肃和某电脑公司的债务。其分配比例应为蔡锦肃所得为一万元的75%,某电脑公司所得应为一万元的25%。
案例二:
1、首先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有一人死亡就发生一次继承的原则。马文的母亲死亡后9间房作为马文父母的共同财产进行第一次分割。先将9间房一分二给马文父亲,其余部分马文父亲与马文及其两弟弟平分,因此马文父亲得九间房中得5.625间,马文兄弟三人各得1.125间。马文父亲死亡后,马文兄弟三人在其父亲5.625间得基础上平分房产,其结果是三人各得1.875间。因他们在母亲去世时没有实际分割该财产,故在母亲死后马文的父亲和马文三兄弟4人为共同共有这九间房。在父亲死后提出房产分割后,每人实际应获得3间。为了便于计算马文三兄弟在母亲死后应各得约一间,在父亲死后应各得约2间。
2、马文与其妻子离婚的财产分割问题。马文与其妻子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遗产应为马文母亲去世时分得得1间房。马文父亲去世时因马文提出放弃继承,而不能将马文父亲去世时马文应得分额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马文与张芳离婚后从马文小弟弟处赠与的2间房应为马文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故法院应判决马文小弟第归还1间房给马文夫妻,用作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进行分割。张芳得到半间房或等值的货币。
案例三:
王瑞与同事张龙间签定的是赋予生效条件的房屋买卖合同,因合同生效的条件没有成就,故该合同不产生法律效力。王瑞可以不履行本合同。(在本案例中要注意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的关系,本案例中合同已经成立,但因合同签定时存在生效条件,故条件未成就合同不产生法律效力)
以上答案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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