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与经济补偿金冲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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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3-10 20:29
- 提问者网友:我们很暧昧
- 2021-03-10 13:55
失业保险与经济补偿金冲突吗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独行浪子会拥风
- 2021-03-10 14:39
用人单位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给予经济补偿,每工作一年,发给一个月的工资补偿,和领取失业金是两回事,失业金是失业保险机构发放,经济补偿是单位承担。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话散在刀尖上
- 2021-03-10 15:06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六条作出了具体规定。凡是符合条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都应给予经济补偿。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从以上情况可以看出,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金是不同的两种待遇,两者的资金来源不同,发放条件不同,标准不同,功能也不同。
虽然经济补偿金和失业保险金属于两种不同的待遇,而且不能混淆,但二者的获得也并不矛盾和冲突,是可以兼得的。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只要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六条的情形,就有从用人单位获取经济补偿的权利。而劳动者只要符合《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条件,便有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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