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卷笔录怎么写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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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2-05 01:34
- 提问者网友:贪了杯
- 2021-02-04 01:18
我这里有四个案件,哪位懂法律的大哥大姐帮帮忙我啊?一天内要我写4份阅卷笔录。我真的不会写啊。。。谁给我点意见阿?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玩世
- 2021-02-04 01:26
阅卷笔录
一、制作要点如下: 1.事实类。 2.证据类。 3.法律依据类。 4.主张立场类。 二、格式: 阅卷笔录 时间:
地点:(或受理法院): 案由: 当事人: 笔录内容: 律师阅卷笔录
时间:19××年××月××日××时至××时 地点:××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案由:故意伤害
被告人:A,男,××岁,××市××县人,×族,××市××中学学生,住××县×路×号×楼××号。因故意伤害于19××年×月×日被拘留,×月×日被取保候 审。19××年×月×日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于××月××日提起公诉。
一、案件事实及被告人陈述 1.起诉认定的事实
(应祥述,此略。)(卷宗第×页) 2.被告人A×陈述
(应祥述,此略)(卷宗第×页) 二、有关证据 (应祥述,此略。) 法医:王×× 医生:胡××
三、案件性质及认定根据 本案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认定根据:
1.《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第2章第6条第11款:拇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2.《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敌人死亡的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四、案件情节及有关法律规定
1.法定从轻情节:《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酌情从轻情节: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
3.其他肯况:被告人正在××中学读书,系中学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遵纪守法,学习成绩较好。同学、教师反映均好。 阅卷人:蔡××
————————————————————
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时至______时。
地点:北京市______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案由:故意伤害。
被告人:周______,男,___岁,______市______县人,一汉族,北京市___中学学生,住昌平县___路___号___楼___房。因故意伤害于______卯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被拘留,______月______日被取保候审。___卯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______人民检察院于______月______日提起公诉。
一、案件事实及被告人陈述
1.起诉认定的事实“被告人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晚7点30分左右,在______市红星礼堂看电影时,与值班人员田______发生口角,相互厮打,被在场人员拉开后,被告人认为吃了亏,返回家中拿了水果刀再次跑进礼堂,将田______左时部及右手第一腕关节砍伤。经医院诊断:被害人田______左时软组织切割伤,并前臂外侧皮神经损伤;右手第一掌腕关节断裂,伸姆长肌脖断裂,第一掌骨基底骨折。”(卷宗第6页)
2.被告人周______陈述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吃过晚饭后,我到图书馆看书,听说红星大礼堂演电影。约7点半左右,我跑到大礼堂,见电影已经开演,于是我就沿后排往前走。这时坐在最后排边座的一个人拉了我一下,问我‘干什么的?’我说‘看电影’。我又问‘演什么电影?’那个人不耐烦他说‘你自己看嘛!’我嫌他态度不好,就你一句我一句地吵起来。在吵架过程中,那个人朝我打了一拳,致使我退后4米远,坐到地上。这时过来了几个人,将我们拉开了,我感到吃了亏,就回家拿了水果刀返回礼堂。那个人见我拿着刀,就站起来夺刀,我就朝他砍了一刀。以后,我就被带到电影院值班室了。“(卷宗第11页)
二、有关证据
1.水果刀一把(照片)。(卷宗第 24页)
2.刑事科技鉴定结论:水果刀上所粘血液,与受害人田______的血型一致。(卷宗第28页)
3.北京市第___中级人民法院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1卯8)______中法伤鉴字第___号《关于对田______伤情的认定意见》。“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对受害人田______的伤情进行检查发现,右拇指掌腕关节处有一约4一scm长瘢痕,右拇指功能基本丧失,左前嘴皮肤有一约3cm的瘢痕。左前臂皮肤感觉减退。根据上述情况认为:田______的伤情符合《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第2章第6条第11款的规定,构成重伤。”
法医:王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4.医院病情记录。(卷宗第31页)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22:00 田______,男性,20岁,红星电影院门卫。晚8时执勤时右手及左时部被砍伤,流血不止,来院急诊。查体见:左时前内侧见约3. 5cm皮肤裂伤,皮下浅静脉断裂。右手第一掌关节背侧有约4cm长抖行刀口,关节面外寡,远端关节软骨部分受损,指背血管断裂,伸拇长短肌脖断裂。诊断为:右手切刽伤,右时部切割伤。
医生:_________
三、案件性质及认定根据本案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认定根据:
1.《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第2章第6条第11款:姆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2.《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产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四、案件情节及法律有关规定1.法定从轻情节:《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酌情从轻情节: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
3.其他情况:被告人正在______中学读书,系中学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遵纪守法,学习成绩较好。同学、教师反映均好。
阅卷人: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一、制作要点如下: 1.事实类。 2.证据类。 3.法律依据类。 4.主张立场类。 二、格式: 阅卷笔录 时间:
地点:(或受理法院): 案由: 当事人: 笔录内容: 律师阅卷笔录
时间:19××年××月××日××时至××时 地点:××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案由:故意伤害
被告人:A,男,××岁,××市××县人,×族,××市××中学学生,住××县×路×号×楼××号。因故意伤害于19××年×月×日被拘留,×月×日被取保候 审。19××年×月×日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于××月××日提起公诉。
一、案件事实及被告人陈述 1.起诉认定的事实
(应祥述,此略。)(卷宗第×页) 2.被告人A×陈述
(应祥述,此略)(卷宗第×页) 二、有关证据 (应祥述,此略。) 法医:王×× 医生:胡××
三、案件性质及认定根据 本案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认定根据:
1.《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第2章第6条第11款:拇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2.《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敌人死亡的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四、案件情节及有关法律规定
1.法定从轻情节:《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酌情从轻情节: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
3.其他肯况:被告人正在××中学读书,系中学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遵纪守法,学习成绩较好。同学、教师反映均好。 阅卷人: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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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时至______时。
地点:北京市______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案由:故意伤害。
被告人:周______,男,___岁,______市______县人,一汉族,北京市___中学学生,住昌平县___路___号___楼___房。因故意伤害于______卯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被拘留,______月______日被取保候审。___卯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______人民检察院于______月______日提起公诉。
一、案件事实及被告人陈述
1.起诉认定的事实“被告人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晚7点30分左右,在______市红星礼堂看电影时,与值班人员田______发生口角,相互厮打,被在场人员拉开后,被告人认为吃了亏,返回家中拿了水果刀再次跑进礼堂,将田______左时部及右手第一腕关节砍伤。经医院诊断:被害人田______左时软组织切割伤,并前臂外侧皮神经损伤;右手第一掌腕关节断裂,伸姆长肌脖断裂,第一掌骨基底骨折。”(卷宗第6页)
2.被告人周______陈述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吃过晚饭后,我到图书馆看书,听说红星大礼堂演电影。约7点半左右,我跑到大礼堂,见电影已经开演,于是我就沿后排往前走。这时坐在最后排边座的一个人拉了我一下,问我‘干什么的?’我说‘看电影’。我又问‘演什么电影?’那个人不耐烦他说‘你自己看嘛!’我嫌他态度不好,就你一句我一句地吵起来。在吵架过程中,那个人朝我打了一拳,致使我退后4米远,坐到地上。这时过来了几个人,将我们拉开了,我感到吃了亏,就回家拿了水果刀返回礼堂。那个人见我拿着刀,就站起来夺刀,我就朝他砍了一刀。以后,我就被带到电影院值班室了。“(卷宗第11页)
二、有关证据
1.水果刀一把(照片)。(卷宗第 24页)
2.刑事科技鉴定结论:水果刀上所粘血液,与受害人田______的血型一致。(卷宗第28页)
3.北京市第___中级人民法院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1卯8)______中法伤鉴字第___号《关于对田______伤情的认定意见》。“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对受害人田______的伤情进行检查发现,右拇指掌腕关节处有一约4一scm长瘢痕,右拇指功能基本丧失,左前嘴皮肤有一约3cm的瘢痕。左前臂皮肤感觉减退。根据上述情况认为:田______的伤情符合《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第2章第6条第11款的规定,构成重伤。”
法医:王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4.医院病情记录。(卷宗第31页)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22:00 田______,男性,20岁,红星电影院门卫。晚8时执勤时右手及左时部被砍伤,流血不止,来院急诊。查体见:左时前内侧见约3. 5cm皮肤裂伤,皮下浅静脉断裂。右手第一掌关节背侧有约4cm长抖行刀口,关节面外寡,远端关节软骨部分受损,指背血管断裂,伸拇长短肌脖断裂。诊断为:右手切刽伤,右时部切割伤。
医生:_________
三、案件性质及认定根据本案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认定根据:
1.《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第2章第6条第11款:姆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2.《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产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四、案件情节及法律有关规定1.法定从轻情节:《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酌情从轻情节: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
3.其他情况:被告人正在______中学读书,系中学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遵纪守法,学习成绩较好。同学、教师反映均好。
阅卷人: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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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野慌
- 2021-02-04 03:21
阅卷笔不是法定的文书 是帮助办案人员理清思路 了解案情的一种手段
我以前在法院工作时 除非非常复杂的案件很少正规做阅卷笔录
记得阅卷笔录主要记清楚时间地点行为等基本情况 关键要记清楚当事人前后不同的供述 有矛盾的地方
具体格式上面讲的就很好 不过不要什么都记录 没有分歧的大略记录就行了
- 2楼网友:轻熟杀无赦
- 2021-02-04 02:13
阅卷笔录 一、王洪君的在侦查机关的询问笔录。 1、2006年5月6日13时的询问笔录 侦查卷52页 “…我们又喝了一会儿酒,申磊把刘洋叫了出去,也不知说什么,接着又回来了。又过了一会儿,申磊把我和刘政叫了出去,我走在后面,他和刘政说些什么我没听见,我跟上去后,申磊对我和刘政说:‘等会旁边那桌(只在方桌上吃饭的那四个人)上的人吃晚饭后,等他们出来后打他们一顿,打得差不多就行了’。然后我们回去继续喝酒。过了十分钟,申磊对我说‘把他叫出去’,并且用手指着他坐的那个位置,我就知道把坐在方桌上的那个二十四五岁的东北人叫出去打一顿…”[在此点上,王氏兄弟陈述一致,不排除串供的可能,但与他人的供述不一致。] 侦查卷53页“…接着申磊、曲勇等人也全都出来了,…接着我从上衣右下口袋里掏出我随身携带的刀子,这把刀子是我在石臼市场买的…,然后,我拿着刀朝二十四五岁的东北人的腿上捅,被他用手一挡,同在我弟弟裆部了…接着我又朝二十四五岁的东北人的腿上捅…后来那个二十四五岁的东北人不知被谁从后面搂倒了,我就朝他的大腿外侧捅了一刀,朝他大腿正面中间捅了一刀…” 侦查卷54页“问:‘你为什么捅人?’,答‘因为最近我吃饭、住宿的钱都是申磊出的,现在申磊让我打人,我没法不打,是出于义气’” 2、2006年5月7日8时的询问笔录 侦查卷56页“…申磊让我和刘政打到我们桌上敬酒的那个二十四五岁的东北青年一顿…” 3、2006年7月26日8时的询问笔录 侦查卷59页“…我们桌上的申磊不知什么原因把我们桌上的人分别叫出去说话,当时申磊也把握叫出去了,申磊跟我说话的时候,刘政也在场,申磊说等那桌上人和完酒后在门口拦住那个叫大力的人打他一顿,为什么打大力的原因我不知道…申磊跟我说‘你现在把大力叫出来吧’”(注:这与2006年12月27日17时的申国栋询问笔录一致) 侦查卷61页“问:当时你把大力叫到烧烤店门口,是什么意思?答:我是想打他一顿,因为我和曲勇、申磊关系挺好的,我来日照一个月来,申磊、曲勇对我挺照顾的,当时申磊提出要打大力,我就把大力叫出去了” 侦查卷62页“…关于这把刀的购买这件事,我在以前交代中讲的是我自己买的,事实是我在事前20天的一天,申磊和我一起去石臼大市场玩,他说买把刀,他出钱买了两把一样的刀,他自己留了一把,给我一把,就是我于2006年5月4日作案用的这把刀…” 侦查卷63页“…还有申磊和‘长头发’年青年打大力了,他们用没用刀捅大力,我没发现,不过申磊在刚出烧烤店门口时我见手里拿刀了…” (注:王洪君在前面早出去了怎会看到后面的人拿什么东西,说明其有虚假的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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