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邮件提出离职申请,是否有法律效力
答案:3 悬赏:6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3-07 00:16
- 提问者网友:暮烟疏雨之际
- 2021-03-06 16:48
电子邮件提出离职申请,是否有法律效力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话散在刀尖上
- 2021-03-06 17:12
你好!电子邮件的辞职申请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您可以看看下面的案例参考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上海 “电子邮件辞职案”覆水难收 案情回放:2004年6月,上海市静安区法院在审理一起用工纠纷时,首次确认原、被告之间往来的电子邮件有效。2003年2月24日,周女士就任公司总经理,月薪为12500
上海 “电子邮件辞职案”覆水难收
案情回放:2004年6月,上海市静安区法院在审理一起用工纠纷时,首次确认原、被告之间往来的电子邮件有效。2003年2月24日,周女士就任公司总经理,月薪为12500元人民币。后因工作琐事一时赌气,于同年6月5日向公司发送了一份辞职的电子邮件,明确辞职。同年7月10日,公司向周女士发送了一份接受辞职的电子邮件。此后周女士表示反悔,并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但没得到仲裁机构的支持。她到法院起诉,法院对电子邮件进行认证后认为,周女士在邮件中明确表达了辞职的意思,其后她并未以电子邮件或其他明确的方式撤回辞职申请。同时,原告在接到公司方同意辞职的电子邮件后,即未再上班,遂判决被告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合法有效。
点评:对辞职书的发出,即使是电子邮件,也必须慎重,“泼”出的水,可收不回来的啊。
上海 “电子邮件辞职案”覆水难收 案情回放:2004年6月,上海市静安区法院在审理一起用工纠纷时,首次确认原、被告之间往来的电子邮件有效。2003年2月24日,周女士就任公司总经理,月薪为12500
上海 “电子邮件辞职案”覆水难收
案情回放:2004年6月,上海市静安区法院在审理一起用工纠纷时,首次确认原、被告之间往来的电子邮件有效。2003年2月24日,周女士就任公司总经理,月薪为12500元人民币。后因工作琐事一时赌气,于同年6月5日向公司发送了一份辞职的电子邮件,明确辞职。同年7月10日,公司向周女士发送了一份接受辞职的电子邮件。此后周女士表示反悔,并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但没得到仲裁机构的支持。她到法院起诉,法院对电子邮件进行认证后认为,周女士在邮件中明确表达了辞职的意思,其后她并未以电子邮件或其他明确的方式撤回辞职申请。同时,原告在接到公司方同意辞职的电子邮件后,即未再上班,遂判决被告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合法有效。
点评:对辞职书的发出,即使是电子邮件,也必须慎重,“泼”出的水,可收不回来的啊。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时间的尘埃
- 2021-03-06 18:59
公司批准的话,应该有的
我要举报
如以上问答信息为低俗、色情、不良、暴力、侵权、涉及违法等信息,可以点下面链接进行举报!
大家都在看
推荐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