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部门对违章用电行为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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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2-12 04:30
- 提问者网友:战魂
- 2021-02-11 05:19
供电部门对违章用电行为如何处理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不甚了了
- 2021-02-11 06:06
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电力管理部门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电、用电秩序的 行为,除协助供电企业追缴电费外,应分别给予下列处罚:(1)擅自改变用电类别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再次发生的, 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2)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拒 绝改正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按私増容量每千瓦(或每千伏安) 100元,累计总额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3)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用电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 警告,并按超用电力、电量分别处以每千瓦每次5元和每瓦时10倍 电度电价,累计总额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拒绝改正的,可下达中止 供电命令。(4)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 擅自启用已经放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 告;启用电力设备危及电网安全的,可下中止用电命令,并处以每次2 万元以下的罚款。(5)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 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且 不构成窃电和超指标用电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他人损害 的,还应责令其赔偿,危及电网安全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3 万元以下的罚款。(6)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力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 并网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拒绝改正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 并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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