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那里有24小时营业的洗浴休闲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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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2-02 08:28
- 提问者网友:藍了天白赴美
- 2021-02-01 15:41
镇江那里有24小时营业的洗浴休闲中心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梦中风几里
- 2021-02-01 16:52
这种的还是不少的。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逐風
- 2021-02-01 17:02
同 ˑ成 ˑ上 ˑ门 ˑ全 ˑ套 ˑ壹 ˑ夜 ˑ情 ˑ服 ˑ务
𝑄𝑄:205-72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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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的不同决定了行使撤销权的主体也有所不同, 法律也对行使撤销权的相关主体进行了特殊的规定, 因此我们在行使撤销权的过程中不能将其使用范围进行任意地扩大。比如在合同法中的第一百九十三条就提出了由于被赠与人的不良行为所导致赠与人失去民事行为能力或是赠与人死亡的情况, 可以让赠与人的法定代理人和继承人进行赠予撤销的活动。在这条法律中提出的法定代理人和制定的继承人就是行使撤销权的特殊化主体, 除此之外的任何人都没有权利行使撤销权。
(二) 撤销形式多样化
行使撤销权的模式不是固定的, 合同法中根据撤销权相关内容的有所不同提出了多种撤销形式。首先是通知的方式。也即是合同的制定者将合同内容传达给对方的行为。比如无权代理撤销权就应该在合同确认前, 由相对人通过通知的形式将撤销权才传达出去。其次是仲裁的方式。当事人需要根据仲裁法的相关要求在发生纠纷前或是结束后, 通过各种书面形式或是将合同中的指定的各种仲裁条款为基础最后达成仲裁请求的协议, 并向相关的决策机构提出纠纷治理的请求。比如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存在较大的误解, 当事人就可以通过向仲裁的机构提出仲裁要求, 并行使撤销权。最后就是诉讼方式。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单方面向法院机构提出民事诉讼, 从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比如由于债务人无缘由地放弃到期债权, 从而使债权人出现损失的情况, 债权人就可以通过向法院提出申请来撤销债务人行为。
(三) 撤销的可选择性
合同成立与否完全是由制定合同的当事人来自行决定的, 在保证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条件下, 法律给予合同制定者一定的自由, 并且相关的行为不受其他个人、组织以及行政机关的干涉, 如果不是十分重要的正当理由, 就不能限制制定者的合同自由。撤销权同样也体现出一种自由的原则, 相关权利人可以将法律规定作为基础, 自由选择是否行使撤销权。法律也允许合同制定者在了解撤销事由后自行选择撤销权的行使或是放弃行为, 具有一定的自由性。
二、合同法中的撤销权种类
(一) 要约撤销权
在制定合同的过程中当要约到达被要约人手中时, 就开始生效。为此如果想使要约的效力消失, 只能通过将要约进行撤回的方式, 这种形式就是要约撤销权。但也有例外的情况, 那就是如果要约人通过其它的方式曾表明不能撤销要约或是规定了要约的期限, 那么被要约的人就可以将要约认作是无法进行撤销的, 同时已经以合同内容为基础进行了一定的准备活动的情况也是不能任意撤销的[1]。在行使要约撤销权的过程中, 如果合同法在限定撤销权时间时没有用月或是年来进行表示, 那么撤销要约的相关内容应该在被要约人提出承若通知前就传达到被要约人的手中。
撤销权的不同决定了行使撤销权的主体也有所不同, 法律也对行使撤销权的相关主体进行了特殊的规定, 因此我们在行使撤销权的过程中不能将其使用范围进行任意地扩大。比如在合同法中的第一百九十三条就提出了由于被赠与人的不良行为所导致赠与人失去民事行为能力或是赠与人死亡的情况, 可以让赠与人的法定代理人和继承人进行赠予撤销的活动。在这条法律中提出的法定代理人和制定的继承人就是行使撤销权的特殊化主体, 除此之外的任何人都没有权利行使撤销权。
(二) 撤销形式多样化
行使撤销权的模式不是固定的, 合同法中根据撤销权相关内容的有所不同提出了多种撤销形式。首先是通知的方式。也即是合同的制定者将合同内容传达给对方的行为。比如无权代理撤销权就应该在合同确认前, 由相对人通过通知的形式将撤销权才传达出去。其次是仲裁的方式。当事人需要根据仲裁法的相关要求在发生纠纷前或是结束后, 通过各种书面形式或是将合同中的指定的各种仲裁条款为基础最后达成仲裁请求的协议, 并向相关的决策机构提出纠纷治理的请求。比如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存在较大的误解, 当事人就可以通过向仲裁的机构提出仲裁要求, 并行使撤销权。最后就是诉讼方式。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单方面向法院机构提出民事诉讼, 从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比如由于债务人无缘由地放弃到期债权, 从而使债权人出现损失的情况, 债权人就可以通过向法院提出申请来撤销债务人行为。
(三) 撤销的可选择性
合同成立与否完全是由制定合同的当事人来自行决定的, 在保证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条件下, 法律给予合同制定者一定的自由, 并且相关的行为不受其他个人、组织以及行政机关的干涉, 如果不是十分重要的正当理由, 就不能限制制定者的合同自由。撤销权同样也体现出一种自由的原则, 相关权利人可以将法律规定作为基础, 自由选择是否行使撤销权。法律也允许合同制定者在了解撤销事由后自行选择撤销权的行使或是放弃行为, 具有一定的自由性。
二、合同法中的撤销权种类
(一) 要约撤销权
在制定合同的过程中当要约到达被要约人手中时, 就开始生效。为此如果想使要约的效力消失, 只能通过将要约进行撤回的方式, 这种形式就是要约撤销权。但也有例外的情况, 那就是如果要约人通过其它的方式曾表明不能撤销要约或是规定了要约的期限, 那么被要约的人就可以将要约认作是无法进行撤销的, 同时已经以合同内容为基础进行了一定的准备活动的情况也是不能任意撤销的[1]。在行使要约撤销权的过程中, 如果合同法在限定撤销权时间时没有用月或是年来进行表示, 那么撤销要约的相关内容应该在被要约人提出承若通知前就传达到被要约人的手中。
撤销权的不同决定了行使撤销权的主体也有所不同, 法律也对行使撤销权的相关主体进行了特殊的规定, 因此我们在行使撤销权的过程中不能将其使用范围进行任意地扩大。比如在合同法中的第一百九十三条就提出了由于被赠与人的不良行为所导致赠与人失去民事行为能力或是赠与人死亡的情况, 可以让赠与人的法定代理人和继承人进行赠予撤销的活动。在这条法律中提出的法定代理人和制定的继承人就是行使撤销权的特殊化主体, 除此之外的任何人都没有权利行使撤销权。
(二) 撤销形式多样化
行使撤销权的模式不是固定的, 合同法中根据撤销权相关内容的有所不同提出了多种撤销形式。首先是通知的方式。也即是合同的制定者将合同内容传达给对方的行为。比如无权代理撤销权就应该在合同确认前, 由相对人通过通知的形式将撤销权才传达出去。其次是仲裁的方式。当事人需要根据仲裁法的相关要求在发生纠纷前或是结束后, 通过各种书面形式或是将合同中的指定的各种仲裁条款为基础最后达成仲裁请求的协议, 并向相关的决策机构提出纠纷治理的请求。比如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存在较大的误解, 当事人就可以通过向仲裁的机构提出仲裁要求, 并行使撤销权。最后就是诉讼方式。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单方面向法院机构提出民事诉讼, 从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比如由于债务人无缘由地放弃到期债权, 从而使债权人出现损失的情况, 债权人就可以通过向法院提出申请来撤销债务人行为。
(三) 撤销的可选择性
合同成立与否完全是由制定合同的当事人来自行决定的, 在保证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条件下, 法律给予合同制定者一定的自由, 并且相关的行为不受其他个人、组织以及行政机关的干涉, 如果不是十分重要的正当理由, 就不能限制制定者的合同自由。撤销权同样也体现出一种自由的原则, 相关权利人可以将法律规定作为基础, 自由选择是否行使撤销权。法律也允许合同制定者在了解撤销事由后自行选择撤销权的行使或是放弃行为, 具有一定的自由性。
二、合同法中的撤销权种类
(一) 要约撤销权
在制定合同的过程中当要约到达被要约人手中时, 就开始生效。为此如果想使要约的效力消失, 只能通过将要约进行撤回的方式, 这种形式就是要约撤销权。但也有例外的情况, 那就是如果要约人通过其它的方式曾表明不能撤销要约或是规定了要约的期限, 那么被要约的人就可以将要约认作是无法进行撤销的, 同时已经以合同内容为基础进行了一定的准备活动的情况也是不能任意撤销的[1]。在行使要约撤销权的过程中, 如果合同法在限定撤销权时间时没有用月或是年来进行表示, 那么撤销要约的相关内容应该在被要约人提出承若通知前就传达到被要约人的手中。
撤销权的不同决定了行使撤销权的主体也有所不同, 法律也对行使撤销权的相关主体进行了特殊的规定, 因此我们在行使撤销权的过程中不能将其使用范围进行任意地扩大。比如在合同法中的第一百九十三条就提出了由于被赠与人的不良行为所导致赠与人失去民事行为能力或是赠与人死亡的情况, 可以让赠与人的法定代理人和继承人进行赠予撤销的活动。在这条法律中提出的法定代理人和制定的继承人就是行使撤销权的特殊化主体, 除此之外的任何人都没有权利行使撤销权。
(二) 撤销形式多样化
行使撤销权的模式不是固定的, 合同法中根据撤销权相关内容的有所不同提出了多种撤销形式。首先是通知的方式。也即是合同的制定者将合同内容传达给对方的行为。比如无权代理撤销权就应该在合同确认前, 由相对人通过通知的形式将撤销权才传达出去。其次是仲裁的方式。当事人需要根据仲裁法的相关要求在发生纠纷前或是结束后, 通过各种书面形式或是将合同中的指定的各种仲裁条款为基础最后达成仲裁请求的协议, 并向相关的决策机构提出纠纷治理的请求。比如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存在较大的误解, 当事人就可以通过向仲裁的机构提出仲裁要求, 并行使撤销权。最后就是诉讼方式。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单方面向法院机构提出民事诉讼, 从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比如由于债务人无缘由地放弃到期债权, 从而使债权人出现损失的情况, 债权人就可以通过向法院提出申请来撤销债务人行为。
(三) 撤销的可选择性
合同成立与否完全是由制定合同的当事人来自行决定的, 在保证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条件下, 法律给予合同制定者一定的自由, 并且相关的行为不受其他个人、组织以及行政机关的干涉, 如果不是十分重要的正当理由, 就不能限制制定者的合同自由。撤销权同样也体现出一种自由的原则, 相关权利人可以将法律规定作为基础, 自由选择是否行使撤销权。法律也允许合同制定者在了解撤销事由后自行选择撤销权的行使或是放弃行为, 具有一定的自由性。
二、合同法中的撤销权种类
(一) 要约撤销权
在制定合同的过程中当要约到达被要约人手中时, 就开始生效。为此如果想使要约的效力消失, 只能通过将要约进行撤回的方式, 这种形式就是要约撤销权。但也有例外的情况, 那就是如果要约人通过其它的方式曾表明不能撤销要约或是规定了要约的期限, 那么被要约的人就可以将要约认作是无法进行撤销的, 同时已经以合同内容为基础进行了一定的准备活动的情况也是不能任意撤销的[1]。在行使要约撤销权的过程中, 如果合同法在限定撤销权时间时没有用月或是年来进行表示, 那么撤销要约的相关内容应该在被要约人提出承若通知前就传达到被要约人的手中。
撤销权的不同决定了行使撤销权的主体也有所不同, 法律也对行使撤销权的相关主体进行了特殊的规定, 因此我们在行使撤销权的过程中不能将其使用范围进行任意地扩大。比如在合同法中的第一百九十三条就提出了由于被赠与人的不良行为所导致赠与人失去民事行为能力或是赠与人死亡的情况, 可以让赠与人的法定代理人和继承人进行赠予撤销的活动。在这条法律中提出的法定代理人和制定的继承人就是行使撤销权的特殊化主体, 除此之外的任何人都没有权利行使撤销权。
(二) 撤销形式多样化
行使撤销权的模式不是固定的, 合同法中根据撤销权相关内容的有所不同提出了多种撤销形式。首先是通知的方式。也即是合同的制定者将合同内容传达给对方的行为。比如无权代理撤销权就应该在合同确认前, 由相对人通过通知的形式将撤销权才传达出去。其次是仲裁的方式。当事人需要根据仲裁法的相关要求在发生纠纷前或是结束后, 通过各种书面形式或是将合同中的指定的各种仲裁条款为基础最后达成仲裁请求的协议, 并向相关的决策机构提出纠纷治理的请求。比如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存在较大的误解, 当事人就可以通过向仲裁的机构提出仲裁要求, 并行使撤销权。最后就是诉讼方式。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单方面向法院机构提出民事诉讼, 从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比如由于债务人无缘由地放弃到期债权, 从而使债权人出现损失的情况, 债权人就可以通过向法院提出申请来撤销债务人行为。
(三) 撤销的可选择性
合同成立与否完全是由制定合同的当事人来自行决定的, 在保证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条件下, 法律给予合同制定者一定的自由, 并且相关的行为不受其他个人、组织以及行政机关的干涉, 如果不是十分重要的正当理由, 就不能限制制定者的合同自由。撤销权同样也体现出一种自由的原则, 相关权利人可以将法律规定作为基础, 自由选择是否行使撤销权。法律也允许合同制定者在了解撤销事由后自行选择撤销权的行使或是放弃行为, 具有一定的自由性。
二、合同法中的撤销权种类
(一) 要约撤销权
在制定合同的过程中当要约到达被要约人手中时, 就开始生效。为此如果想使要约的效力消失, 只能通过将要约进行撤回的方式, 这种形式就是要约撤销权。但也有例外的情况, 那就是如果要约人通过其它的方式曾表明不能撤销要约或是规定了要约的期限, 那么被要约的人就可以将要约认作是无法进行撤销的, 同时已经以合同内容为基础进行了一定的准备活动的情况也是不能任意撤销的[1]。在行使要约撤销权的过程中, 如果合同法在限定撤销权时间时没有用月或是年来进行表示, 那么撤销要约的相关内容应该在被要约人提出承若通知前就传达到被要约人的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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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撤销形式多样化
行使撤销权的模式不是固定的, 合同法中根据撤销权相关内容的有所不同提出了多种撤销形式。首先是通知的方式。也即是合同的制定者将合同内容传达给对方的行为。比如无权代理撤销权就应该在合同确认前, 由相对人通过通知的形式将撤销权才传达出去。其次是仲裁的方式。当事人需要根据仲裁法的相关要求在发生纠纷前或是结束后, 通过各种书面形式或是将合同中的指定的各种仲裁条款为基础最后达成仲裁请求的协议, 并向相关的决策机构提出纠纷治理的请求。比如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存在较大的误解, 当事人就可以通过向仲裁的机构提出仲裁要求, 并行使撤销权。最后就是诉讼方式。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单方面向法院机构提出民事诉讼, 从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比如由于债务人无缘由地放弃到期债权, 从而使债权人出现损失的情况, 债权人就可以通过向法院提出申请来撤销债务人行为。
(三) 撤销的可选择性
合同成立与否完全是由制定合同的当事人来自行决定的, 在保证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条件下, 法律给予合同制定者一定的自由, 并且相关的行为不受其他个人、组织以及行政机关的干涉, 如果不是十分重要的正当理由, 就不能限制制定者的合同自由。撤销权同样也体现出一种自由的原则, 相关权利人可以将法律规定作为基础, 自由选择是否行使撤销权。法律也允许合同制定者在了解撤销事由后自行选择撤销权的行使或是放弃行为, 具有一定的自由性。
二、合同法中的撤销权种类
(一) 要约撤销权
在制定合同的过程中当要约到达被要约人手中时, 就开始生效。为此如果想使要约的效力消失, 只能通过将要约进行撤回的方式, 这种形式就是要约撤销权。但也有例外的情况, 那就是如果要约人通过其它的方式曾表明不能撤销要约或是规定了要约的期限, 那么被要约的人就可以将要约认作是无法进行撤销的, 同时已经以合同内容为基础进行了一定的准备活动的情况也是不能任意撤销的[1]。在行使要约撤销权的过程中, 如果合同法在限定撤销权时间时没有用月或是年来进行表示, 那么撤销要约的相关内容应该在被要约人提出承若通知前就传达到被要约人的手中。
撤销权的不同决定了行使撤销权的主体也有所不同, 法律也对行使撤销权的相关主体进行了特殊的规定, 因此我们在行使撤销权的过程中不能将其使用范围进行任意地扩大。比如在合同法中的第一百九十三条就提出了由于被赠与人的不良行为所导致赠与人失去民事行为能力或是赠与人死亡的情况, 可以让赠与人的法定代理人和继承人进行赠予撤销的活动。在这条法律中提出的法定代理人和制定的继承人就是行使撤销权的特殊化主体, 除此之外的任何人都没有权利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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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撤销权的模式不是固定的, 合同法中根据撤销权相关内容的有所不同提出了多种撤销形式。首先是通知的方式。也即是合同的制定者将合同内容传达给对方的行为。比如无权代理撤销权就应该在合同确认前, 由相对人通过通知的形式将撤销权才传达出去。其次是仲裁的方式。当事人需要根据仲裁法的相关要求在发生纠纷前或是结束后, 通过各种书面形式或是将合同中的指定的各种仲裁条款为基础最后达成仲裁请求的协议, 并向相关的决策机构提出纠纷治理的请求。比如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存在较大的误解, 当事人就可以通过向仲裁的机构提出仲裁要求, 并行使撤销权。最后就是诉讼方式。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单方面向法院机构提出民事诉讼, 从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比如由于债务人无缘由地放弃到期债权, 从而使债权人出现损失的情况, 债权人就可以通过向法院提出申请来撤销债务人行为。
(三) 撤销的可选择性
合同成立与否完全是由制定合同的当事人来自行决定的, 在保证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条件下, 法律给予合同制定者一定的自由, 并且相关的行为不受其他个人、组织以及行政机关的干涉, 如果不是十分重要的正当理由, 就不能限制制定者的合同自由。撤销权同样也体现出一种自由的原则, 相关权利人可以将法律规定作为基础, 自由选择是否行使撤销权。法律也允许合同制定者在了解撤销事由后自行选择撤销权的行使或是放弃行为, 具有一定的自由性。
二、合同法中的撤销权种类
(一) 要约撤销权
在制定合同的过程中当要约到达被要约人手中时, 就开始生效。为此如果想使要约的效力消失, 只能通过将要约进行撤回的方式, 这种形式就是要约撤销权。但也有例外的情况, 那就是如果要约人通过其它的方式曾表明不能撤销要约或是规定了要约的期限, 那么被要约的人就可以将要约认作是无法进行撤销的, 同时已经以合同内容为基础进行了一定的准备活动的情况也是不能任意撤销的[1]。在行使要约撤销权的过程中, 如果合同法在限定撤销权时间时没有用月或是年来进行表示, 那么撤销要约的相关内容应该在被要约人提出承若通知前就传达到被要约人的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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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撤销形式多样化
行使撤销权的模式不是固定的, 合同法中根据撤销权相关内容的有所不同提出了多种撤销形式。首先是通知的方式。也即是合同的制定者将合同内容传达给对方的行为。比如无权代理撤销权就应该在合同确认前, 由相对人通过通知的形式将撤销权才传达出去。其次是仲裁的方式。当事人需要根据仲裁法的相关要求在发生纠纷前或是结束后, 通过各种书面形式或是将合同中的指定的各种仲裁条款为基础最后达成仲裁请求的协议, 并向相关的决策机构提出纠纷治理的请求。比如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存在较大的误解, 当事人就可以通过向仲裁的机构提出仲裁要求, 并行使撤销权。最后就是诉讼方式。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单方面向法院机构提出民事诉讼, 从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比如由于债务人无缘由地放弃到期债权, 从而使债权人出现损失的情况, 债权人就可以通过向法院提出申请来撤销债务人行为。
(三) 撤销的可选择性
合同成立与否完全是由制定合同的当事人来自行决定的, 在保证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条件下, 法律给予合同制定者一定的自由, 并且相关的行为不受其他个人、组织以及行政机关的干涉, 如果不是十分重要的正当理由, 就不能限制制定者的合同自由。撤销权同样也体现出一种自由的原则, 相关权利人可以将法律规定作为基础, 自由选择是否行使撤销权。法律也允许合同制定者在了解撤销事由后自行选择撤销权的行使或是放弃行为, 具有一定的自由性。
二、合同法中的撤销权种类
(一) 要约撤销权
在制定合同的过程中当要约到达被要约人手中时, 就开始生效。为此如果想使要约的效力消失, 只能通过将要约进行撤回的方式, 这种形式就是要约撤销权。但也有例外的情况, 那就是如果要约人通过其它的方式曾表明不能撤销要约或是规定了要约的期限, 那么被要约的人就可以将要约认作是无法进行撤销的, 同时已经以合同内容为基础进行了一定的准备活动的情况也是不能任意撤销的[1]。在行使要约撤销权的过程中, 如果合同法在限定撤销权时间时没有用月或是年来进行表示, 那么撤销要约的相关内容应该在被要约人提出承若通知前就传达到被要约人的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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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撤销权的模式不是固定的, 合同法中根据撤销权相关内容的有所不同提出了多种撤销形式。首先是通知的方式。也即是合同的制定者将合同内容传达给对方的行为。比如无权代理撤销权就应该在合同确认前, 由相对人通过通知的形式将撤销权才传达出去。其次是仲裁的方式。当事人需要根据仲裁法的相关要求在发生纠纷前或是结束后, 通过各种书面形式或是将合同中的指定的各种仲裁条款为基础最后达成仲裁请求的协议, 并向相关的决策机构提出纠纷治理的请求。比如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存在较大的误解, 当事人就可以通过向仲裁的机构提出仲裁要求, 并行使撤销权。最后就是诉讼方式。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单方面向法院机构提出民事诉讼, 从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比如由于债务人无缘由地放弃到期债权, 从而使债权人出现损失的情况, 债权人就可以通过向法院提出申请来撤销债务人行为。
(三) 撤销的可选择性
合同成立与否完全是由制定合同的当事人来自行决定的, 在保证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条件下, 法律给予合同制定者一定的自由, 并且相关的行为不受其他个人、组织以及行政机关的干涉, 如果不是十分重要的正当理由, 就不能限制制定者的合同自由。撤销权同样也体现出一种自由的原则, 相关权利人可以将法律规定作为基础, 自由选择是否行使撤销权。法律也允许合同制定者在了解撤销事由后自行选择撤销权的行使或是放弃行为, 具有一定的自由性。
二、合同法中的撤销权种类
(一) 要约撤销权
在制定合同的过程中当要约到达被要约人手中时, 就开始生效。为此如果想使要约的效力消失, 只能通过将要约进行撤回的方式, 这种形式就是要约撤销权。但也有例外的情况, 那就是如果要约人通过其它的方式曾表明不能撤销要约或是规定了要约的期限, 那么被要约的人就可以将要约认作是无法进行撤销的, 同时已经以合同内容为基础进行了一定的准备活动的情况也是不能任意撤销的[1]。在行使要约撤销权的过程中, 如果合同法在限定撤销权时间时没有用月或是年来进行表示, 那么撤销要约的相关内容应该在被要约人提出承若通知前就传达到被要约人的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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