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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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1-27 09:25
- 提问者网友:两耳就是菩提
- 2021-01-27 06:12
在街上自然拍照,客观记录,拍到一些行人。照片没有用于营利目的,而且没有恶意贬损、诽谤行为,只是上传于网络博客空间作为日志文章。请问算是侵犯肖像权吗?此问题牵涉成千上万写作博客的网友,敬请法律高手帮助解答,以解法律迷团。感谢!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猎心人
- 2021-01-27 07:26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对于侵犯肖像权行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请求交出所拍胶卷,除去公开陈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等。赔偿损失请求权,不以财产损害为要件。 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侵犯肖像权也作出一些相应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赢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除此之外,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也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综上,该行为不属于侵犯肖像权行为。
综上,该行为不属于侵犯肖像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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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独行浪子会拥风
- 2021-01-27 07:59
首先跟你明确下肖像权和隐私权。
肖像权在1、未营利目的;2、未涉及对方隐私;3、虚假,贬损,诽谤,非正义用途;
可以用。但在对方要求下,可以撤销,可以付费,亦可刊登。
但这些都是在对方要求下才可。
只有在上面列举3种的情况下才承担法律责任,并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登报声明,回复原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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