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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家族吗?什么程度?影响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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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6-01 09:49
像英国那类的。
最佳答案
有的、家族本位又称家族主义、家属本位、家属主义,内涵相同。

家族本位与个人本位是亲属法学的基本范畴,但二者的准确含义究竟如何,在现有的著作中却很难查询。

“在家族主义,夫妻、亲子等关系,均以家族主义为脉络。依个人主义,惟于亲属法规定夫妻、亲子等亲属关系,而无所谓家”。(12)“个人主义乃以个人为国之单位,家族主义乃以家为国之单位;采个人主义者,其法律之规定,有住所而无家,有亲属之关系而无家长家属之关系;反之,采家族主义者,于亲属之外,更认有家之存在”。(13)类似的论述并未真正阐明二者的区别。

简单地说,家族本位是等级本位,在家族本位下,家庭成员中存在家长和家属的区别,家属不是完全主体,不享有完全的人格。而个人本位是非等级本位,在个人本位下,家庭成员中家长和家属只是一种习称,并无人格意义,各家庭成员均是完全主体,享有完全的人格。义务本位与权利本位的对立,在亲属法中即表现为家族本位和个人本位的对立。而实际上,家族本位和个人本位之争论,集中表现在亲属立法中。

为进一步理解家族本位的含义,需要澄清两个概念。一是“家族本位”中“家族”的含义。权威的《现代汉语词典》释“家族”为:“以血统关系为基础而形成的社会组织,包括同一血统的几辈人。”但“家族本位”中的“家族”并非此义。“家族主义”这一法律用语不是汉语中原有的词汇,而是在移植外国法时从日语中引入的汉字。汉字“家族”在日语和汉语中的含义有相同的地方,也有不同的地方。“中国现行之家属制度与日本现行之家属主义各有不同”,“日本向来有家法无宗法,其宗寓于家”。因此,“虽取家属主义,须宗为宗,家自为家,方于中国家属制相合”。(14)概括地说,我国宗法制度之下的家族本位之“家族”,就是“同居共财”的亲属团体。“同居共财”是其最明显的特征。因此,我国的“家族本位”本质上是“家本位”,与通常意义上的“族”无关。当然,在宗法制度之下,“家”本位与“宗族”的利益本质上是一致的。二是“家族本位”在罗马法和我国传统亲属法中的差异。虽然罗马法中的亲属法和我国传统社会的亲属法都是家族本位的立法,但二者的具体内涵并不相同。罗马法中的亲属分为法亲、血亲和姻亲。其中法亲是完全依市民法规定的亲属关系,也就是父系亲属关系。这种亲属关系以男性为中心,以家长权为基础。由于不考虑血缘关系,所以是拟制的亲属关系。血亲指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包括父系和母系两个方面。血缘亲属如生活在同一家庭之中,同样受家长权的支配。姻亲是由婚姻而产生的亲属关系,在罗马法上意义不大。

古代罗马所称的“家”( domus或famila) ,初指家长权(patria potestas)之下的一切人和物。处于原始状态的法律,对人和物是不分的。随着社会的发展,从家长权中分解出了多种权利。包括对物的所有权、对奴隶的家主权、对妻子的夫权、对买入劳动力的买主权等。(15)罗马的家庭,由家长、妻子、子女等成员构成。家长一旦死亡,这个家长权支配下的家庭就解体了。有关“家”的规定,实质上是对家长权的规定;而所谓“家族本位”,实质上是家长本位。罗马法关于家及家属的规定,实质上就确立了家长对家属的支配权利,家属对家长的人身依附关系,家属的人格受到限制。在罗马法中,财产权属于家长,家属并没有财产权。(16)

中国的家族(家)中同样存在家长,家长和家属之间同样存在人身依附关系。但与罗马法不同的是,法律并没有直接规定家长权。家长由家庭中的长者担任,他是“家”的代表者,对家中的财产享有管理权,但不能任意处分家族的财产。同居共财是中国家族生活的本质性要素。所有的家庭成员都是家庭财产的共有人。

因此,罗马法的家长权和我国传统亲属法的家长权既有共性,又有区别。共性是两者都具有身份权的性质。区别是,在财产关系上,罗马法的家长权表现为家长对家庭全部财产的所有权,而我国传统亲属法的家长权表现为家长对家庭全部财产的管理权。罗马法的家族主义和我国传统亲属法的家族主义,都是为了维护家庭中的人身依附关系,但在财产关系上,前者维护的是家长个人所有的财产关系,而后者维护的是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关系。在罗马法和我国传统的亲属法中,家族主义向个人主义的转化,都是对家长权的否定,都否定了家庭中的人身依附关系;但在财产关系上,罗马法否定的是家庭财产家长的个人所有关系,而在我国传统的亲属法,否定的是家长对家庭共有财产不平等的管理关系。

需要指出,通说认为,罗马法中的“家”,是家长身份权和所有权的存在形式,不是法律上的主体;而我国传统亲属法中的“家”,是连接国家和个人的实体,是法律上的主体。法律承认家的地位,就是承认家的主体资格。“编纂亲属法所采之主义凡二。有采家属本位主义者,于亲属关系外,并规定家属关系,法律上承认家之地位。由个人而成家,由家而成国。个人为国之间接构成分子,而家则为国之直接构成分子。所谓二元主义者也是”。“在我旧律以家为独立人格者,能独立享受权利负担义务,今则构成家之各个分子,得各别独立享受权利负担义务,不认家有人格”。(17) 据此,家族主义向个人主义的转化,在我国亲属法上,表现为对家的主体地位的否定。这种观点值得商榷。

法律上的主体是权利义务的承担者。权利是法律确认的行为资格,享有某项权利,就是可为某一行为。义务是法律确认的行为强制资格,承担某项义务,就是必须为某一行为。行为是意志的表现。任何行为都是单一意志的表现。因此,同一主体不能同时有两个以上的意志。这意味着,主体必须是一元的,主体的联合不能成为主体。我国传统亲属法中的“家”,是作为完全主体的家长和作为不完全主体的其他家庭成员的联合,是家长享有管理权的财产共有团体,权利义务的承担者不是“家”,而是家庭成员。因此,我国传统亲属法的“家”和罗马法的“家”一样,不是法律上的主体。法律对“家”的规定,从来不是规定其主体资格,而是规定家庭成员间的法律关系,包括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只是不同国家,不同时期,此类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内容不同而已。所谓家庭的法律地位,其实是一个伪概念,正确的表述应是:家庭成员有法律地位,家庭成员之间的法律关系受法律保护。因此,问题不在于法律是否明文承认了“家”的地位,而在于法律承认了“家”的什么地位。

当然,罗马法的家族本位与我国传统亲属法的家族本位虽然存在差异,本质上仍是共同的:家族本位的亲属法是等级法,亲属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彼此之间存在着人身依附关系;而个人本位的亲属法是平等法,亲属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因此,所谓从“家族本位”向“个人本位”的转变,本质上就是亲属地位从不平等向平等的转变,是从有人身依附关系向无人身依附关系的转变。

值得一提的是,早期资本主义国家的亲属立法所采的个人本位是不彻底的,这表现在,亲属关系中并没有实现完全的地位平等,人身依附关系在不同程度上仍然存在。所谓亲属法的滞后性、保守性,就是指实现亲属身份平等的过程比实现财产法中的主体资格平等的过程更长。个人本位并不是亲属立法的终点,随着社会的发展,个人本位将向社会本位进化。



中国家族本位主义的历史根源:(1)宗族制度产生的社会根源是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经济技术水平低下,生产力较低,农村中大量的族产族田是宗族制度存在的物质基础,族长宗长把持族产族田,是封建剥削的一种形式
(2)封建专制统治的压迫和传统儒家思想下旧礼教、旧道德的束缚。


历史根源我自己总结出来的,最重要的根源就是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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