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法对员工辞职工资结算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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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3-02 23:09
- 提问者网友:黑米和小志
- 2021-03-02 17:23
浙江省劳动法有没有具体对员工辞职工资结算的规定,员工辞职后,公司要在几个工作日内发放员工当月的工资,还是按照公司的规定和在职员工一样下个月的规定日期发放上个月的工作。如果有相关规定请附上具体的相关规定的条例。注意是浙江省的。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妄饮晩冬酒
- 2021-03-02 18:17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所以如果单位暂扣你工资一个时间也是合理的。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所以如果单位暂扣你工资一个时间也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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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未来江山和你
- 2021-03-02 19:03
如果辞职,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不必用人单位批准。
如果是试用期,提前三日口头通知即可,也不用批准。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同时,用人单位应给劳动者结清工资。
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 2楼网友:时间的尘埃
- 2021-03-02 18:49
劳动法是没有地域限制的,浙江省也没有明确的劳动法补充条款。
延迟到下个月和其他员工一起发放工资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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