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购房的时候说的是物业费1.6元/平米 可是到了交房时 物业费却变成了1.8元/平米 请问有没有哪个相关法律条文制约这种行为 不能他说涨多少就涨多少吧
问题二,交房时要收取一年的物业费 这个国家有没有标准 还有要交完钱才给钥匙 不交钱不给 有没有哪条相关条文是这样规定的
问题三,要交3000块的装修低压金 这个钱是按照什么规定收取的 按国家法定应该如何收取 请高人帮忙解答 最好写出具体哪条法律的哪一条的明确规定 写写各位高人了 花了好多钱买了房子没想到还有这样的事情 不知道他们的行为到底合法不合法
1、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业主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业主临时公约予以书面承诺。
2、也就是说在你们订立购房合同之前,房屋出售方(即建设单位)必须出示《临时公约》并加以说明,如果买受方经了解该公约后并出示书面的同意书,在房屋买卖合同生效后才有权收取该公约约定的费用,否则无权收取。
3、就你所提的问题
第一条问题,如前期有约定则后更改属违约行为可拒绝支付。
第二条问题,如前期对方出示了临时公约并经你方签字同意则依该约定,如没有出示临时公约则无权按年收取,就此收费问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第三条问题,该收费项目没有法律依据,只能依约履行没有约定不能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