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总价款发票能否能多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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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4-04 06:29
- 提问者网友:呐年旧曙光
- 2021-04-03 08:42
我公司于对方公司签订了一份总额为14万的合同,已开具了13.8万的建安发票,现在又需开6千元的发票,是否能继续用原先的合同?还是重新签订合同?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鱼芗
- 2021-04-03 09:25
要看你这次的付款与上次是否属于同一合同规范的业务,如果是同一业务,是一开始合同估计金额过少,那需要签订补充合同。如果不是同一业务,那不允许多开发票。建议你还是重新签定合同或补充合同,这样规范操作对于双方都有利。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人類模型
- 2021-04-03 11:25
可以在原来合同的基础上加上补充合同附注,
但还是建议重新签订合同或者将多出的款项另立一个合同。
不算啥大事,财务应该知道怎么做相关的账目
- 2楼网友:詩光轨車
- 2021-04-03 10:28
一、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6条及其实施细则第12条的规定,如果属于价外费用,则你方需作为收入按适用税率一起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如果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则不作为价外费用,你方不需要作为收入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施细则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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