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 公司只说医好,没有任何赔金,只给两三个月的病假费,合理吗
- 提问者网友:箛茗
- 2021-05-06 03:54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杯酒困英雄
- 2021-05-06 05:24
慰问金发给标准如下:
一、受伤慰问金:
(一)伤势严重住院急救有生命危险者,发给新台币十万元。
(二)伤势严重住院有残废之虞者,发给新台币八万元。
(三)伤势严重连续住院三十日以上者,发给新台币四万元。
(四)连续住院二十一日以上,未满三十日者,发给新台币三万元。
(五)连续住院十四日以上,未满二十一日者,发给新台币二万元。
(六)连续住院未满十四日或未住院而须治疗七次以上者,发给新台币一万元。
(七)前六目情形如系因冒险犯难所致者,依前六目标准加百分之三十发给。
(八)第三目至前目情形,各机关学校得视财政状况在所定标准范围内斟酌发给。
二、残废慰问金:
(一)全残废者,发给新台币一百二十万元;半残废者,发给新台币六十万元;部分残废者,发给新台币三十万元。
(二)因执行危险职务所致全残废者,发给新台币二百三十万元;半残废者,发给新台币一百二十万元;部分残废者,发给新台币六十万元。
(三)因冒险犯难所致全残废者,发给新台币三百万元;半残废者,发给新台币一百五十万元;部分残废者,发给新台币八十万元。
三、死亡慰问金:
(一)死亡者,发给其遗族新台币一百二十万元。
(二)因执行危险职务所致死亡者,发给其遗族新台币二百三十万元。
(三)因冒险犯难所致死亡者,发给其遗族新台币三百万元。
前项所定慰问金,公务人员有故意情事者,不发给;有重大过失情事者,减发百分之三十。故意或重大过失之认定,由核定权责机关学校依事实调查或依有关机关之鉴定报告办理。第一项所称冒险犯难,指遭遇危难事故,明知其执行存有高度之伤亡危险性,且依当时之时空环境,无从预先排除,而仍奋不顾身执行职务者。所称危险职务,指公务人员所执行之职务,依通常客观之标准,比一般职务更具受伤、残废、死亡之危险者。
第一项第二款所定残废等级,准用公教人员保险残废给付标准表认定之。
第5条 公务人员因公受伤或残废,自住院治疗出院之日、未住院而治疗第七次之日或确定成残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转为残废或残废程度加重或死亡者,按残废等级或死亡之发给标准补足慰问金。
第6条 领受死亡慰问金之遗族,其领受顺序、数人领受方式、经公务人员预立遗嘱指定领受及领受权之丧失,比照公务人员抚恤法相关规定办理。
- 1楼网友:由着我着迷
- 2021-05-06 06: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