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小区是2001年交房,直到2008年2月才成立业委会,但业委会至今没有和物业公司签定物业服务合同。一部分业主以没有签定物业服务合同为由拒交物管费,今年2月,物业公司单方面将物业服务费提高0.2元/平方米,并加收每户8元的公摊费,业委会多次与物业公司协商未果.在部分业主要求更换物业公司的情况下,业委会依法与另一物业公司于11月签定了物业服务合同,并到相关职能部门备案及将要求前物业公司办理移交的通知送到至物业公司.请问,前物业公司如果拒不撤离怎么办?前物业公司要收回之前所欠的物业服务费,从法律角度是否支持?前物业公司在服务期间收的属于业主部分的公共收益业委会怎样才能依法追回? |
物业服务中出现的问题
答案:4 悬赏:3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5-07 06:37
- 提问者网友:那叫心脏的地方装的都是你
- 2021-05-06 07:13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怙棘
- 2021-05-06 08:11
正如楼上所说,如果业委会正式书面通知前期物业公司,到期前物业拒不退出,业委会可以和新的物业公司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反应,要求前物业公司退出,至于业主欠交前物业公司物业费的,业委会可以为其提供方便,签订协议,前期物业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催讨,这也不是拒不退出的理由,至于前期物业公司收取的公共收益,业委会也可以通过审计和法律,协商等途径进行讨回。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大漠
- 2021-05-06 10:19
前物业公司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未与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其物业服务事实行为在法律上是不予以承认的,是无效服务,所以业主可以拒交物业服务费。业委会与另一个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并报相关部门备案,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前物业公司应尽快与业主委员会办理交接手续,将相关资料和管理用房移交给业委会。至于在服务合同期限内,业主所欠物业服务费,前物业服务企业可进行追缴合同期内的物业费,但不包含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期间的物业费。前物业服务企业可通过法院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但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办理交接手选。业委会和新物业公司可向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督促其整改!
- 2楼网友:雪起风沙痕
- 2021-05-06 09:15
拒不撤离可依法请执法部门执行。业户该缴的管理费还是要交的,属于小区业户的公共收益可通过审计方式来讨还。
- 3楼网友:煞尾
- 2021-05-06 09:03
如果不撤离,可以到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反映情况,对于前物业公司的物业费有部分是要交的,就是2001年到2008年期间的,前物业公司的管理属于前期物业管理,前期物业到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就结束了,这时的后期物业就该由业住大会委托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公司,不过现在的具体界定时点还不统一,没有法律依据。其中必须按照合法的程序签订物业公司,不然业主是可以拒付物业费的,可以不承认物业公司的服务。。。。。。。
我要举报
如以上问答信息为低俗、色情、不良、暴力、侵权、涉及违法等信息,可以点下面链接进行举报!
大家都在看
推荐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