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造船厂承接某公司定制的特种远洋考察船一艘。该船交付后在使用过程中发现专用勘察设备存在多处严重缺陷和故障。为此某公司向法院起诉某造船厂。某造船厂在诉讼中辩称,穿厂按照行业惯例专用勘察设备转包给某专用设备厂,该转包是经过某公司同意的,如果勘察设备出问题不应当找某船厂,应当找某专用设备厂。
问:某造船厂的答辩是否有理?为什么?本案、当事人应当如何决定?
某造船厂承接某公司定制的特种远洋考察船一艘。该船交付后在使用过程中发现专用勘察设备存在多处严重缺陷和故障。为此某公司向法院起诉某造船厂。某造船厂在诉讼中辩称,穿厂按照行业惯例专用勘察设备转包给某专用设备厂,该转包是经过某公司同意的,如果勘察设备出问题不应当找某船厂,应当找某专用设备厂。
问:某造船厂的答辩是否有理?为什么?本案、当事人应当如何决定?
某造船廠的答辯無理,因為根據《合同法》規定,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從該條可以看出,如果工作成果出現問題,是第三人責任的,那么某造船廠就應當為某专用设备厂的工作成果向某公司負責,也就是某造船廠與某专用设备厂應當負連帶責任。這并不因為船廠的轉包行為是否經某公司同意而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