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纠纷: 去公证处公证后 后又立遗嘱 其中不相符 哪个有效?如题 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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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2-19 11:29
- 提问者网友:原来太熟悉了会陌生
- 2021-02-19 04:25
就是 一开始说吧房子给你列 并且去公证处公正列 然后她又立遗嘱列说不给你列 这样到底哪个是有效的啊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西岸风
- 2021-02-19 04:31
根据《继承法》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因此,去公证处公证后 后又立遗嘱 其中不相符,以公证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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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酒者煙囻
- 2021-02-19 07:15
根据合同法186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消赠与.但该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消.除非赠与人出现194条规定的情况,即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经济状况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的,可解除合同,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或者受赠人有192条规定的情况1、严重侵害赠与人及其近亲属的2、不履行对赠与人抚养义务的3、不履行赠与合同所附义务的。当事人应对照合同法的这些规定去判断。
- 2楼网友:人间朝暮
- 2021-02-19 05:37
公证
- 3楼网友:拾荒鲤
- 2021-02-19 04:48
前后都经过公证的话,有抵触的,以最后一个为准。
- 4楼网友:冷風如刀
- 2021-02-19 04:40
我给你简单说一下吧:你的房子还没有过户,只是公证了,也就是说,还没有登记,不发生效力,而公证的效力,只是承认他这一赠与行为,而不是承认房子成功转让这一财产转让行为,这种情况只能说赠与人还有没完成赠与的全过程,只进行了赠与的一半,后来还立遗嘱了,应以立遗嘱为准,前提是这个遗嘱必须是合法有效的,要不然,就以遗产分割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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