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专利申请的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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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2-13 00:12
- 提问者网友:杀生予夺
- 2021-02-12 11:36
一项发明:涉及药物A的配方和A的制备方法。。。是否可以在拿到授权通知书以后,进行药物A的配方和A的制备方法的 分案。。。并且是否可以在A的制备方法的分案以后,更换发明人和申请人???谢谢!!!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千杯敬自由
- 2021-02-12 13:02
你好,就您说的情况,是可以提出分案申请的。但是关于授权后分案申请的时间,专利审查指南有如下规定:
申请人最迟应当在收到专利局对原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 两个月 期限(即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 届满之前提出分案申请。上述期限届满后,或者原申请已被驳回,或者原申请已撤回,或者原申请被视为撤回且未被恢复权利的,一般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请。
关于发明人和申请人,当然是可以更换的,属于著录项变更的项目,按照相关手续,递交规定的文件,办理变更就可以了。
申请人最迟应当在收到专利局对原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 两个月 期限(即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 届满之前提出分案申请。上述期限届满后,或者原申请已被驳回,或者原申请已撤回,或者原申请被视为撤回且未被恢复权利的,一般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请。
关于发明人和申请人,当然是可以更换的,属于著录项变更的项目,按照相关手续,递交规定的文件,办理变更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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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忘川信使
- 2021-02-12 13:16
自申请人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由于驳回决定尚未生效,所以无论申请人是否提出复审请求,均可以提出分案申请;在提出复审请求以后,以及对复审决定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期间,申请人都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自申请人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后,如果申请人没有提出复审请求,或者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是维持驳回决定,则该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所以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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