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有权单方面终止竞业协议吗?
答案:2 悬赏:5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1-31 04:52
- 提问者网友:沦陷
- 2021-01-30 23:18
我与单位签订了竞业协议的 最近被公司无故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人事还说 不会履行竞业协议 中的义务 我该怎么办?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梦中风几里
- 2021-01-31 00:16
你说的是2个问题:1、单位无故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或申请仲裁,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给予补赔偿。建议找个律师,能更清楚地计算公司少付的费用。
2、竞业限制是属于双方合同约定的事项,你们只是成立了竞业限制的合同条款,但尚未生效。一般合同都会约定,单位有权选择使竞业限制条款生效或不生效。合同不生效,也就不涉及到履行问题。通常这是单位的权利,不能获得任何补赔偿。
2、竞业限制是属于双方合同约定的事项,你们只是成立了竞业限制的合同条款,但尚未生效。一般合同都会约定,单位有权选择使竞业限制条款生效或不生效。合同不生效,也就不涉及到履行问题。通常这是单位的权利,不能获得任何补赔偿。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想偏头吻你
- 2021-01-31 00:34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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