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劳动赔偿
- 提问者网友:藍了天白赴美
- 2021-04-29 02:22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煞尾
- 2021-04-29 03:37
你好,我是律师。
对于你的问题,我现在进行回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单位是不用给经济补偿金的。但是你的情况比较特殊,因为涉及到工作地点的变更,而且是由上海变更为西安,属于跨省变更了。如果你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是可以向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的,具体标准为7个月工资,因为这属于不可归责于你的原因而不续签劳动合同,而是合同依据的客观情况(工作地点)发生严重变化。如果单位不给你经济补偿金,你可以去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不服还可以向法院起诉。如有什么疑问,可以继续与我联系,我的QQ是5565182。
附:《劳动合同法》部分条文: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1楼网友:像个废品
- 2021-04-29 05:11
这个是不赔的,首先公司没有过错,顶多结清工资给你。
- 2楼网友:枭雄戏美人
- 2021-04-29 04:01
如果公司愿意续签,你不签,是不赔偿的。
如果你愿意续签,公司不愿意,有每年一月的赔偿,7年7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