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时间因办公事我开车出的车祸,致人受伤,责任是怎样划分,该怎么承担?希望有法律支持的解答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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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2-21 02:03
- 提问者网友:嘚啵嘚啵
- 2021-02-20 20:30
我在南京一公司上班,跟公司签有劳动合同,2009年12月16日出了一场车祸(上班时间,办公事)我开车撞到电瓶车造成骑电瓶车的伤者骨折,先前公司借了我一万(让我打了借条的),我个人垫付了两万,总数三万,现在伤者要求把钢钉取出来(二次手术,先前手术打了钢钉),我已经没有能力垫付医药费,现在公司不管了,车有保险和商业险,公司让我自己垫付医药费然后找保险公司理赔,车是公司的,事故责任是我拐弯没让直行,负全责,因之前跟公司协商没有结果,我2010年4月打了辞职报告,但公司以这起事故没有解决为借口没有批准,但我还是在二个月交接完工作后离开,公司没有给我办离职手续,最后两个月工资也没有给我结,保险手续也没有给我移交,而现在2010年10月1号伤者起诉了我(第一被告),公司(第二被告),保险公司(第三被告),要求赔偿,这个事情应该怎么处理,法律依据是什么?谢谢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摆渡翁
- 2021-02-20 20:44
楼主是道路事故的全责方,除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处罚之外,还要对受害人全额赔偿。
楼主的辞职行为,不能改变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楼主的辞职行为,属于《劳动法》范畴,与楼主所说的事故无关。因为楼主在没有得到用人单位同意的情况下离职,用人单位可以向楼主提出赔偿要求。
楼主与单位协商未果,并不能成为楼主履行道路事故责任的借口。
保险手续是针对车主的,而楼主不是车主,所以不可能向楼主进行移交。
楼主现在是第一被告,时至今日,已经没什么好说的了,积极准备应诉吧。
楼主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当时是在替公司办事,是受了公司的指派,且驾车出行也是公司安排的。
这样的话,公司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楼主的辞职行为,不能改变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楼主的辞职行为,属于《劳动法》范畴,与楼主所说的事故无关。因为楼主在没有得到用人单位同意的情况下离职,用人单位可以向楼主提出赔偿要求。
楼主与单位协商未果,并不能成为楼主履行道路事故责任的借口。
保险手续是针对车主的,而楼主不是车主,所以不可能向楼主进行移交。
楼主现在是第一被告,时至今日,已经没什么好说的了,积极准备应诉吧。
楼主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当时是在替公司办事,是受了公司的指派,且驾车出行也是公司安排的。
这样的话,公司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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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冷風如刀
- 2021-02-20 23:21
既然对方起诉了,就不要再道听途说了。法院会给你一个公正合法合理的解释的。
祝你好运。
(司法解释方面,一个律师和一个律师的解释都不完全相同,这是正常的,因为他们代表的利益团体不同,他们的出发点就不同,所以对法律的条文的理解就有各自的看法。)
- 2楼网友:持酒劝斜阳
- 2021-02-20 22:41
及早委托专业律师帮你处理,会更好,现在也不晚。不要拿自己的财产做实验,不值得。
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 3楼网友:过活
- 2021-02-20 21:56
属于工伤。
- 4楼网友:夜风逐马
- 2021-02-20 21:13
注意连带赔偿责任的赔偿方式,法院会就超出保险公司保险金额的部分向你和公司收取的,这时,因为是连带责任,公司作为强势方,财产比你多,会被强制执行的。而你赔多少,就是你和公司之间的事了,可以拖着。
前提是,你要找个好律师,最好认识法官,很熟的那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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