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内蒙古医学院学生退学问题的有关人员
- 提问者网友:浪荡绅士
- 2021-04-27 15:56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夜余生
- 2021-04-27 16:19
内 蒙 古 医 学 院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退 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学期考试成绩不及格课程经补考者,仍有三门主要课程或连同以前各学期累计四门[含四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2]实行学分制时,在一学年中不及格课 达到应得学分的三分之一者;
[3]学生连续留降级或累计超过两次留降级者;
[4]本科学生不论任何原因[含休学,保留学籍]缺课时间累计超过其学制两年,专科学生超过其学制一年者;
[5]休学期满不办复学手续者;
[6]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等疾病者;
[7]经复学复查不合格者;
[8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9]在校本,专科学生,一般应是未婚者,如果有的学生要求在学习期间结婚,则应先办理退学手续。擅自结婚者,一律退学;
[10]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11]符合退学条件的学生,可自愿申请试读,经所在系同意,教务处批准可跟下一年级试读一年,交纳试读费2000元。试读期间停止正
式学籍,不享受奖学金和公费医疗等。试读期间有一门[含一门]以上考试不及格者,按勒令退学处理。按本规定处理的学生,对学生不
是一种处分。
第三十七条 学生退学,由学校领导审批,并报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八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或因某种原因 处理离校的学生,入学前凡是国家或集体企事业业单位在职职工的,回原单位安排;没有劳动指标的,由原单位
报主管部门追加;原单位已并入其它单位的,由并入单位接收;原单位已撤消的,由主管部门接收安排。其他的回原所在地或抚养人所
在地落户。
[2]经确诊为精神病,癫痫,麻风病患者和患有其它某种严重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原为在职职工的由原单位接收,按照国家对待职
工的劳保规定处理。其它的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3]退学学生,在接到通知后必须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由教务处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
经过考核成绩及格者]。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疑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4]取消学籍,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