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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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4-07 21:13
- 提问者网友:捧腹剧
- 2021-04-06 20:57
我处2015年1月与用工单位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2015年12月份就会到期,截止目前为止单位没有向我处提出续签,前两天找我处谈过话,有意向表明好像不再和我处续签新的劳动合同。我处想咨询的是:1,签订新的合同是否需要提前?12月合同到期11月最后一天无任何通知是否已经存在违规行为?2,如果用人单位不再和我处续签合同(不是我处不愿意)用人单位是否会补偿一个月工资?因为快要年底了,年终奖或者绩效奖是否也会发给我。由于我处的工作性质是当月发放当月的基本工资发放上个月的绩效提成,故:我处12月份的提成绩效要1月份才会发放,但是公司有个规定是当月如果未干满15天不予发放此项是否违规?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西风乍起
- 2021-04-06 22:28
1.合同到期不需要提前通知
2.单位不续签应该按工作年限支付补偿金,绩效和年终奖应该按合同约定执行
2.单位不续签应该按工作年限支付补偿金,绩效和年终奖应该按合同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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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蓝房子
- 2021-04-06 23:05
1、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你可以索取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2、失业金的领取,只能在你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之后,在没有取得新的工作期间,依据单位出具的《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到当地失业保险管理机构领取。
3、按《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4、你是单位解除你的劳动合同,符合“非本人原因”的条件,如果缴费时间满一年就可以领取了。
5、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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