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的以前的会计是个阴险的小人,表面看脾气非常非常的好,背后净打小报告和给老板写匿名信告这个同事不好那个同事不好,把办公室气氛搞得乌烟瘴气的,公司很多老员工都被她气走了,她平时上班还总找借口请假,或者打着出去办事的幌子几乎天天不到公司上班,实际上是给别的公司做兼职去了。后来自己的卑鄙事东窗事发了,公司人都知道了她的为人,同时她自己的工作也没干好,给公司造成几万的损失,所以她就不想干了,主动提出了辞职,公司领导没给她签辞职申请书,再三地挽留她,她还是不来上班了,没有交接工作,她说等公司找到新人再回来交接一天。公司知道她为人阴险不想得罪她省的她以后到税务和海关去举报,所以还是按时给她结算了工资。后来新会计来工作了我们才发现她辞职前4个月该做的工作都没做好,该报的税表和社保都没做,网上申报的密码也改了,还拿走了公司的重要证件。给她打电话她也不接。根本就不回来交接。后来她打电话回来说要她把以前没干的工作干完也可以,但要公司再给她两个满月的工资,公司不相信她了就没再用她。最近她又拿着自己之前还没到期的劳动合同到劳动局告我们公司,要公司给几个月的工资补偿。请问她这样做合法吗?她能赢吗?谢谢!
我们是外资企业,有人说劳动局会向着中国人,不向着外企,可我觉得我们公司对她做的够仁义的了。像她这种小人如果能胜诉真的是没天理了。
开始公司领导是挽留她的,所以没有给她签辞职信,她就把辞职信拿回去了,但她也接着就不来上班了。
公司也不是怕她,只是她这种人太阴险,老板是外国人不愿意多事,而且劳动局的人也好像很向着她,说即使是她主动辞职的公司也应该补偿给她3个月的工资,真是很不理解。
主动辞职之后,又到劳动局告公司能赢吗?
答案:5 悬赏:6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1-29 08:17
- 提问者网友:放下
- 2021-01-28 20:38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执傲
- 2021-01-28 21:06
你们老板这么怕他,说明本来你们公司的规章制度就有问题。首先他的工作就没有做好,这个如果是我是行政,该罚就罚,其次敢把公司东西拿走,你已经很久不来公司了,我没有你的考勤记录,出个东西,直接除名,打电话让他拿回来,不拿就直接到警察局告她,一个会计肯定来的时候签过保密协议的,他如果敢把这些事说出去,好,那就按保密协议赔钱。
你合同没有到期,你就直接不上班了,你还有理?我可以说你4个月的工作没有做,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并且你们都晓得他上班期间在外面打工,找到证据,你上班兼职,公司是可以直接辞退你的。
说了这么多,任何一条都可以治她,还可以让她拿钱出来,对这种人不要怕,既然大家都有把柄,双方肯定都不会想把事闹大的。还有,如果一次治不住这种风,下次企业还会有这种人的。到时候人事行政怎么做工作,难道所有的东西都是一纸空文。
她如果敢到税务去告,我名字倒起写,先不说税务都和公司有点说不清道不明的关系,一个会计在知晓公司秘密然后去揭发,她以后还怎么做会计,我想任何一个公司听说她这个经历,都不会敢用他吧。
你合同没有到期,你就直接不上班了,你还有理?我可以说你4个月的工作没有做,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并且你们都晓得他上班期间在外面打工,找到证据,你上班兼职,公司是可以直接辞退你的。
说了这么多,任何一条都可以治她,还可以让她拿钱出来,对这种人不要怕,既然大家都有把柄,双方肯定都不会想把事闹大的。还有,如果一次治不住这种风,下次企业还会有这种人的。到时候人事行政怎么做工作,难道所有的东西都是一纸空文。
她如果敢到税务去告,我名字倒起写,先不说税务都和公司有点说不清道不明的关系,一个会计在知晓公司秘密然后去揭发,她以后还怎么做会计,我想任何一个公司听说她这个经历,都不会敢用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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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荒野風
- 2021-01-29 00:05
只要公司有其递交的辞职信就能证明其主动提出辞职的事实,这样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可以反诉对方没有履行劳动合同法明文规定的交接义务。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 2楼网友:野味小生
- 2021-01-28 22:58
不要随便叫人去仲裁,如果不能证明你缴了辞职书并且用人单位收到只能败诉,以及要看你辞职书是怎么写的。因为劳动法相关法律规定是劳动者提前30天通知就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现在很多人就误解了把通知当成辞职申请书,其实在法律上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是提前30天书面通知,则到期自动解除劳动关系,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同意或不派人交接一样是解除,而申请则只能表达一种协商解除的意向,用人单位当然可以拒绝,特别是有些人还写上“请公司给予批准”之类的文字,就更对用人单位有利了。
如果你发的是通知,可解除,如果是申请,用别的途径解除(如协商、找用人单位违法依据)。
有进一步了解的可以留言给我,祝你好运!
- 3楼网友:北城痞子
- 2021-01-28 21:45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的事项。
(1)她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
(2)在上述情况下,可以算她的旷工。依你所在的公司的纪律为准,满一定日期,可以定性未严重违纪,企业可以直接开除她。
(3)因其在应做的本职工作上出现很大的问题,如你所例举的“该报的税表和社保都没做,网上申报的密码也改了,还拿走了公司的重要证件”你所在的企业可以向她提出赔偿因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4)不用给她什么经济补偿,其行为属于违反劳动合同的离职。
你所在的企业现在应更多的收集偶离得证据,比如她提出辞职的时间和离开企业的时间,矿工多少天,造成公司损失的证据、等等。要有上述这些东西的企业正式文件(比如考勤表)。因为到时候企业占主要的举证地位
- 4楼网友:山河有幸埋战骨
- 2021-01-28 21:26
如果劳动者是主动辞职,最后又去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不可能得到支持的。
用人单位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或者说辞退、开除你)分以下三种情况,你自己对照下属于哪种情况,应该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而没有支付给你的,可以在1年内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理由,也没有支付任何经济补偿的,你没有过错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你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2个月的本人工资,2N;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你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一个月本人工资,N;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你的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N+1;
3、你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你;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你解除劳动关系。
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39、40、46、47、87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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