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案例分析,请解答详细一点,包括用到的物权法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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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3-06 03:15
- 提问者网友:太高姿态
- 2021-03-05 22:58
物权法案例分析,请解答详细一点,包括用到的物权法法条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鸽屿
- 2021-03-05 23:34
答:
(1)有效。赵某获得地役权。此权利自合同生效时取得。
参见《物权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 【地役权效力】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孙某有权继续使用。地役权是土地使用权的从权利,主权利转让,从权利随之转让;并且原地役权已经登记备案,具有公示公信力。
参见《物权法》
第一百六十六条 【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3)王某无权拆除水渠。王某受让供役地使用权时,同时受让供役地的义务;并且原地役权已经登记备案,具有公示公信力,可以对抗王某。
参见《物权法》
第一百六十七条 【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1)有效。赵某获得地役权。此权利自合同生效时取得。
参见《物权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 【地役权效力】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孙某有权继续使用。地役权是土地使用权的从权利,主权利转让,从权利随之转让;并且原地役权已经登记备案,具有公示公信力。
参见《物权法》
第一百六十六条 【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3)王某无权拆除水渠。王某受让供役地使用权时,同时受让供役地的义务;并且原地役权已经登记备案,具有公示公信力,可以对抗王某。
参见《物权法》
第一百六十七条 【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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