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合同法问题会的帮下,谢谢,
解决时间 2021-06-03 04:17
- 提问者网友:我们很暧昧
- 2021-06-02 13:07
某市四星对外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星公司】在2005年8月1日接到美国汤姆生兄弟公司【以下简称汤姆生公司】通过在中国的办事处发来一份传真,表示希望进口一批玩具,要求在圣诞节购物旺季之前即在十月底运抵美国交货,传真指明了货物的品种,数量,质量标准,包装要求,价格,运输条件,保险条款等内容,注明如果可以达到以上要求,请在10日内答复。
四星公司接到传真后,赶紧联系生产厂商。但是因为是生产旺季,各厂商都有订单在身,不敢保证可以按时交货,直到8月14日找到盛华玩具有限公司,盛华公司表示可以在九月底交货,保证四星公司可以在10月底把货运抵美国。四星公司随即发传真给汤姆生公司在中国的办事处,表示可以接受其订单。汤姆生公司接到传真后打电话告诉四星公司已经收到传真。四星公司迅速与盛华公司签订生产合同。10月初,四星公司在盛华公司完成订单交货后, 致电汤姆生公司中国办事处,表示自己要发货前往美国。汤姆生公司却告诉四星公司不要发货,自己已经从别的公司采购到货物,四星公司非常吃惊,自己的货物是专门为汤姆生公司准备的,可是对方已经采购到货物,而且从未通知自己。四星公司认为汤姆生公司应该对这件事负责,应当接收货物,或者赔偿损失。
汤姆生公司认为自己没有责任,双方协商没有达成一致。四星公司到汤姆生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诉,汤姆生公司推上被告席,要求对方履行合同,接收货物,支付款项。
问题:四星公司8月14日的传真是否有效?汤姆生公司的电话通知产生什么法律后果?有无办法改变?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逐風
- 2021-06-02 13:28
这个问题说真的比较迷糊,可以参考合同法第二十六条和国际经济法来作答!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妄饮晩冬酒
- 2021-06-02 17:53
汤姆生公司在2005年8月1日发送传真给四星公司,提出采购玩具的要约,要求10天之内答复。而四星公司在8月14日发传真给汤姆生公司中国办事处时已过10天承诺期限,因此其表示愿意接受该玩具订单的意思表示构成新的要约。故四星公司8月14日的传真不能产生承诺的法律效力,双方买卖合同未成立。
汤姆生公司的电话只是确认收到四星公司的传真,表明接到了四星公司的要约,但不能就此判断其接受四星公司要约而作出承诺。
四星公司不能追究汤姆生公司的违约责任,但可以追究汤姆生公司的缔约过失责任。由于汤姆生公司未能及时告知四星公司其已经从其他途径采购了玩具,也没有明确拒绝四星公司的要约,导致四星公司为履行合同而蒙受损失,其行为显然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故按照《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三款的规定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2楼网友:想偏头吻你
- 2021-06-02 16:45
四星公司8月14日的传真对汤姆生公司构成新的要约,汤姆生公司的电话通知不构成承诺,双方未形成有效的合同关系,汤姆生公司完全可以拒绝接收货物!问题存在于四星公司想当然的认为汤姆生公司会接收货物,合同订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想依靠不存在的合同关系减少损失几乎是不可能的了!!
- 3楼网友:傲气稳了全场
- 2021-06-02 15:23
四星公司8月14日的传真行为构成一个新的要约,汤姆生公司电话通知四星公司收到传真,但没有明确拒绝,可以根据交易惯例认定为接受了新的要约(即承诺),因此在汤姆生公司打电话的时候起,该合同就成立了,因此应当承担不能接收四星公司货物的法律责任,即违约责任。
- 4楼网友:洎扰庸人
- 2021-06-02 14:10
四星公司8月14日的传真是一个新的要约,不构成对汤姆生公司的有效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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