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死刑遗体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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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3-24 01:37
- 提问者网友:却不属于对方
- 2021-03-23 12:53
我国对死刑遗体怎么处理?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青尢
- 2021-03-23 13:31
死刑犯被处决后,尸体究竟应该如何处理呢?我翻阅有关资料,查到了1984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民政部六机关颁布实施的一个文件“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卫生部 民政部关于利用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的暂行规定”,可见,死刑犯遗体处理并非无法可依。虽然,现今法律已经不承认“人”可以成为“物”,为人“所有”,成为其他人的权利客体,但是尸体(或者称遗体),法律仍然将其作为一种物加以保护。只不过对这种物的处分,法律加了很多的限制。综观“六机关文件”,中国法律仍然确立了死刑犯家属对死者遗体处置的主导地位。比如,文件第(三)条规定:
以下几种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可供利用:
1.无人收殓或家属拒绝收殓的;
2.死刑罪犯自愿将尸体交医疗卫生单位利用的;
3.经家属同意利用的。
也就是说,除非死刑犯在被执行死刑之前有过捐赠遗体的“自愿”表示,医疗卫生单位想要利用尸体或者尸体器官必须经过家属这一关。另外根据同文第(四)3、第三款的规定“死刑罪犯自愿将尸体交医疗单位利用的,应有由死刑罪犯签名的正式书面证明或记载存人民法院备查。”,可见死刑犯的自愿表示必须是书面的,否则一旦家属诉诸司法机关,人民法院或者医疗单位可能面临无法证明死者“自愿”,而承担不利后果。同文第(二)条规定“死刑罪犯执行后的尸体或火化后的骨灰,可以允许其家属认领。”,此条文留给了有权机关比较大的空间谋取不法利益。比如,有权机关能够基于“可以”两字拒绝家属认领;可以不允许认领尸体,只允许认领火化后的骨灰。至于面对家属是否有器官被非法摘取的质问,有权机关也可以此条文来作挡箭牌。尸体全部火化了,并无器官被非法摘取。家属很难找到证据证明有关部门非法摘取了死刑犯的器官,侵犯了家属的相关权利。我建议将“可以”,换成“应当”,并且赋予死刑犯的家属选择认领“尸体”或者“骨灰”的权利。当然,要保障这一权利,必须有相关程序性法规来辅佐,比如,相关部门的通知程序,签字程序,等等。除了死刑犯事先同意的情况以及无人收殓或家属拒绝收殓的死刑犯尸体,医疗单位想要利用死刑犯尸体或者尸体器官,必须得到家属的同意。同文第(四)3、第三款规定“对需征得家属同意方可利用的尸体,由人民法院通知卫生部门同家属协商,并就尸体利用范围、利用后的处理方法和处理费用以及经济补偿等问题达成书面协议。市或地区卫生局根据协议发给利用单位利用尸体的证明,并抄送有关单位。”可见,家属的同意必须是事先同意。除非没有家属,或者家属拒绝收殓,人民法院应当在执行死刑之前,征求家属是否收殓的意见。如果家属要收殓的,则法院应当通知医疗单位事先征求死刑犯家属的意见。理所当然,整个征求意见的程序必须在执行死刑之前进行,尽管在我看来这样的做法似乎有些不人道,因为家属与医院商谈尸体如何处置的时候,尸体还是个“人”。但是,如果不在执行死刑之前征求家属意见,等到死刑执行以后,尸体产生了再去征求家属意见,则走完法定程序后,尸体及器官可能就丧失科研价值了。死刑犯一般来说是一些最大恶极的犯罪分子,人们往往以生为他们的家属感到羞耻,“无人收殓或拒绝收殓”的死刑犯尸体还是占大多数,将这些尸体利用的同时,应当考虑到对他们人格权利的尊重,国家应当承担起收殓的义务。对是否收殓应当事先征求家属的意见,避饥执行以后,家属提出收尸要求时,发现死刑犯的尸体器官已经被野蛮的摘取。写这篇小文,只是盼望......余下全文>>
以下几种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可供利用:
1.无人收殓或家属拒绝收殓的;
2.死刑罪犯自愿将尸体交医疗卫生单位利用的;
3.经家属同意利用的。
也就是说,除非死刑犯在被执行死刑之前有过捐赠遗体的“自愿”表示,医疗卫生单位想要利用尸体或者尸体器官必须经过家属这一关。另外根据同文第(四)3、第三款的规定“死刑罪犯自愿将尸体交医疗单位利用的,应有由死刑罪犯签名的正式书面证明或记载存人民法院备查。”,可见死刑犯的自愿表示必须是书面的,否则一旦家属诉诸司法机关,人民法院或者医疗单位可能面临无法证明死者“自愿”,而承担不利后果。同文第(二)条规定“死刑罪犯执行后的尸体或火化后的骨灰,可以允许其家属认领。”,此条文留给了有权机关比较大的空间谋取不法利益。比如,有权机关能够基于“可以”两字拒绝家属认领;可以不允许认领尸体,只允许认领火化后的骨灰。至于面对家属是否有器官被非法摘取的质问,有权机关也可以此条文来作挡箭牌。尸体全部火化了,并无器官被非法摘取。家属很难找到证据证明有关部门非法摘取了死刑犯的器官,侵犯了家属的相关权利。我建议将“可以”,换成“应当”,并且赋予死刑犯的家属选择认领“尸体”或者“骨灰”的权利。当然,要保障这一权利,必须有相关程序性法规来辅佐,比如,相关部门的通知程序,签字程序,等等。除了死刑犯事先同意的情况以及无人收殓或家属拒绝收殓的死刑犯尸体,医疗单位想要利用死刑犯尸体或者尸体器官,必须得到家属的同意。同文第(四)3、第三款规定“对需征得家属同意方可利用的尸体,由人民法院通知卫生部门同家属协商,并就尸体利用范围、利用后的处理方法和处理费用以及经济补偿等问题达成书面协议。市或地区卫生局根据协议发给利用单位利用尸体的证明,并抄送有关单位。”可见,家属的同意必须是事先同意。除非没有家属,或者家属拒绝收殓,人民法院应当在执行死刑之前,征求家属是否收殓的意见。如果家属要收殓的,则法院应当通知医疗单位事先征求死刑犯家属的意见。理所当然,整个征求意见的程序必须在执行死刑之前进行,尽管在我看来这样的做法似乎有些不人道,因为家属与医院商谈尸体如何处置的时候,尸体还是个“人”。但是,如果不在执行死刑之前征求家属意见,等到死刑执行以后,尸体产生了再去征求家属意见,则走完法定程序后,尸体及器官可能就丧失科研价值了。死刑犯一般来说是一些最大恶极的犯罪分子,人们往往以生为他们的家属感到羞耻,“无人收殓或拒绝收殓”的死刑犯尸体还是占大多数,将这些尸体利用的同时,应当考虑到对他们人格权利的尊重,国家应当承担起收殓的义务。对是否收殓应当事先征求家属的意见,避饥执行以后,家属提出收尸要求时,发现死刑犯的尸体器官已经被野蛮的摘取。写这篇小文,只是盼望......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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