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是这样的:2010年2月18日下午,62岁的刘敏(原告)等人来到北京黄林温泉度假村(被告)的餐厅用餐,餐厅门口地面刚打过蜡,刘敏在餐厅门口不慎摔倒受伤。随后,刘敏在餐厅单位工作人员及家人的陪同下到昌平区医院就诊,刘敏的伤情经诊断为右桡骨远端骨折,刘敏本次就诊期间的医疗费已由餐厅支付。后刘敏又转到北京市丰盛中医骨伤专科医院就诊治疗,自己支付医疗费1千余元。
现刘敏主张,餐厅门口附近没有设置注意防滑等标识牌,自己在正常行走时被滑倒,餐厅理应负全责,要求餐厅支付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失。餐厅则主张,餐厅使用的是防滑蜡,刘敏摔伤应该自己负责。
我是被告的代理人,怎么找答辩状的切入点呢?
希望有经验的人教一下
这个案子被告的答辩状怎么写?第一次做模拟法庭,不会弄啊
答案:2 悬赏:8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3-22 10:36
- 提问者网友:萌卜娃娃
- 2021-03-21 23:29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痴妹与他
- 2021-03-22 00:14
这个答辩状不好写,餐厅如果主张自己完全无责的话有些说不过去。因为既然打蜡,无论是否使用防滑蜡都有提示的义务,而且即使提示了,一般法院仍然会判决饭店承担一定的责任。
我觉得你还是主张该事故餐厅应减轻责任比价好。首先对方已经62岁,在就餐过程中自己及其家人也有注意的义务。所以医疗费等应当分担。第二,对精神损失不予认可,一般只有构成伤残等级才能主张精神赔偿。其他的就是对原告提出的各项费用进行反驳了。。。这种基本败诉的案子还有什么好写啊。
我觉得你还是主张该事故餐厅应减轻责任比价好。首先对方已经62岁,在就餐过程中自己及其家人也有注意的义务。所以医疗费等应当分担。第二,对精神损失不予认可,一般只有构成伤残等级才能主张精神赔偿。其他的就是对原告提出的各项费用进行反驳了。。。这种基本败诉的案子还有什么好写啊。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慢性怪人
- 2021-03-22 01:38
被告的答辩状,法庭要送给原告看。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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