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从业资格证
- 提问者网友:無理詩人
- 2021-05-08 18:30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舍身薄凉客
- 2021-05-08 19:22
关于启用《重庆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通知
各出租汽车运输公司及出租汽车驾驶员: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提升出租汽车行业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规范出租汽车客运市场,为社会提供优质的服务。根据《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启用重庆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通知》(渝道运培[2009]13号)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决定启用《重庆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0月1日起,启用《重庆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二、《重庆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使用规定。
(一)凡在重庆市行政辖区内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驾驶员必须办理《重庆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二)《重庆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服务区域划分为“主城区”或“主城区外的其它区县”。核定的服务区域代表在相应的区县所取得的《重庆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和已确定的服务地。不得持异地《重庆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驻地载客营运。
(三)出租汽车经营者在聘用持有本区域《重庆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人员时,应在《重庆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服务单位”栏内加盖出租汽车经营者印章、联系电话、时间。并向当地运管部门申办《出租汽车服务监督卡》后方可从事当地出租汽车驾驶经营活动。
三、启用《重庆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相关事宜
(一)时间界定
1、自2009年10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持《重庆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人员、持“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并持有《出租汽车服务监督卡》的人员均可从事出租汽车营运。
自2011年1月1日起,禁止无《重庆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从事出租汽车营运;
2、自2009年9月1日起,停止对需进入出租汽车行业的人员进行“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类别的从业资格考试;
3、自2009年9月1日起,相关培训机构不得对需从事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的人员继续进行“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类别的培训;
4、对2009年9月1日以后取得“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类别从业资格的人员不纳入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类别管理,不配发《出租汽车服务监督卡》。
持有“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类别的人员只能从事出租汽车、公共交通以外的相应准驾客车营运;
5、从2009年10月1日起,申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参加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考试,经考试合格后,取得《重庆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经出租汽车经营者聘用后,办理《出租汽车服务监督卡》,方可从事当地出租汽车驾驶经营活动。
(二)2009年8月31日前,已经取得“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类别从业资格证件的处置
1、2009年8月31日前,已经取得“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类别从业资格证件、并持有《出租汽车服务监督卡》、服务地和受聘出租汽车经营者未发生变化的,可直接向当地运管机构申领《重庆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2、2009年8月31日前,已经取得“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类别从业资格证件、没有配发《出租汽车服务监督卡》的,向服务地出租汽车经营者申请应聘,经聘用后,按《出租汽车服务监督卡》审办程序,同时向运管机构申领《重庆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3、2009年8月31日前,已经取得“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类别从业资格证件,并已持有《出租汽车服务监督卡》、服务区域发生变化的,按变更程序办理;
4、申领《重庆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人员,其持有的原“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类别的从业资格证件可保留,但只能驾驶相应机动车驾驶证范围的营运车辆,不得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5、主城区已取得“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向市运管局(市运管局运政大厅)申领《重庆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主城区外各区县已取得“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向当地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试组申领《重庆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6、持原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旅客运输驾驶员”类别证件,申领《重庆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截止时间为2010年12月31日;过期未申领的,按新增《重庆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条件、要求办理;
7、新增《重庆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或持“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类别证件申领《重庆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按规定缴纳从业资格证工本费。
二OO九年九月十日
重庆市运管局运政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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