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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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3-30 03:52
- 提问者网友:树红树绿
- 2021-03-29 12:29
如何理解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琴狂剑也妄
- 2021-03-29 12:45
第二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档案部门或档案工作人员所属部门(以下统称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定期与相关业务部门共同开展对保管期满的审计档案的鉴定工作。
经鉴定后,确需继续保存的审计档案应重新确定保管期限;不再具有保存价值且不涉及法律诉讼和民事纠纷的审计档案应当登记造册,经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或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后予以销毁。
这要结合第十条理解,即: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的规定,结合审计业务性质和审计风险评估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最低不得少于十年。
重点在于规范审计档案的鉴定与销毁。
经鉴定后,确需继续保存的审计档案应重新确定保管期限;不再具有保存价值且不涉及法律诉讼和民事纠纷的审计档案应当登记造册,经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或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后予以销毁。
这要结合第十条理解,即: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的规定,结合审计业务性质和审计风险评估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最低不得少于十年。
重点在于规范审计档案的鉴定与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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