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X市人民法院受理了本市甲公司代位权一案,甲公司主张乙公司的债务人丙公司代为偿还债务。2014年12月,Y市人民法院受理了债务人乙公司的
答案:2 悬赏:1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1-28 23:00
- 提问者网友:酱爆肉
- 2021-01-27 23:28
1.[单选题]2014年9月,X市人民法院受理了本市甲公司代位权一案,甲公司主张乙公司的债务人丙公司代为偿还债务。2014年12月,Y市人民法院受理了债务人乙公司的破产申请,此时,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尚未审结。根据《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下列关于该合同纠纷案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案应当中止审理,乙公司被破产宣告前,人民法院依法终结破产程序的,该案件应当依法恢复审理 B.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案应当移送至Y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C.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案应当终止审理 D.甲、乙公司之间的和合同纠纷案应当中止审理,在管理人接管乙公司财产后由X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ABCD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青尢
- 2021-01-28 00:58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本题考核破产程序对有关民事诉讼案件的影响。根据规定,破产深清受理前,债权人主张次债务人代替债务人直接向其偿还债务的,破产申请受理时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债务人破产宣告前,人民法院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裁定驳回破产申请或者终结破产程序的,上述中止审理的案件应当依法恢复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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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街头电车
- 2021-01-28 02:06
谢谢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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