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一下九江怎样申请公租房?有人清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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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10-11 23:06
- 提问者网友:聂風
- 2021-10-11 02:15
问一下九江怎样申请公租房?有人清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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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等灯
- 2021-10-11 06:03
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
(2)申请人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倍以下,且具有租金支付能力。今年公租房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标准为44778元以下。
(3)申请人为辖区内城镇居民,或者申请人在就业地劳动关系稳定,即已签1年以上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或 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4)申请人及家庭在所在城区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申请单位,每个家庭选定一名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能申请一套公共租赁住房。已享受公共租赁住房或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参加房改购房或集资建房的家庭,不得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面向工业园区用工单位和园区就业人员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由建设管理单位参照《九江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制定。
申请公租房的条件中,收入是重要的审核条件之一,申请公租房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收入是按2010年《九江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九府发[2010]36号)文件精神,以民政部门认定为准。而申请保障房计算家庭收入则包括了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公租住房保障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标准。所指住房是指在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私房或租住的公房,有多处住房的,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家庭人口按户籍人口计算。同一户口簿中家庭人口较多并共同居住的,可分户申请,但必须满足分户前和分户后均符合申请公租房条件,符合条件家庭可以先申请,以后再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分户手续。
- 2楼网友:山河有幸埋战骨
- 2021-10-11 04:51
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
(2)申请人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倍以下,且具有租金支付能力。今年公租房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标准为44778元以下。
(3)申请人为辖区内城镇居民,或者申请人在就业地劳动关系稳定,即已签1年以上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或 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4)申请人及家庭在所在城区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申请单位,每个家庭选定一名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能申请一套公共租赁住房。已享受公共租赁住房或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参加房改购房或集资建房的家庭,不得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面向工业园区用工单位和园区就业人员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由建设管理单位参照《九江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制定。
申请公租房的条件中,收入是重要的审核条件之一,申请公租房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收入是按2010年《九江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九府发[2010]36号)文件精神,以民政部门认定为准。而申请保障房计算家庭收入则包括了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公租住房保障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标准。所指住房是指在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私房或租住的公房,有多处住房的,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家庭人口按户籍人口计算。同一户口簿中家庭人口较多并共同居住的,可分户申请,但必须满足分户前和分户后均符合申请公租房条件,符合条件家庭可以先申请,以后再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分户手续。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 3楼网友:患得患失的劫
- 2021-10-11 04:07
九江公租房申请条件:
(1)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
(2)申请人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倍以下,且具有租金支付能力。今年公租房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标准为44778元以下。
(3)申请人为辖区内城镇居民,或者申请人在就业地劳动关系稳定,即已签1年以上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或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4)申请人及家庭在所在城区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申请单位,每个家庭选定一名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能申请一套公共租赁住房。已享受公共租赁住房或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参加房改购房或集资建房的家庭,不得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面向工业园区用工单位和园区就业人员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由建设管理单位参照《九江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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