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做稽核?和财务部有关的稽核部是做什么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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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3-24 19:44
- 提问者网友:不爱我么
- 2021-03-24 16:28
财务部初生牛犊,望大虾执教。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归鹤鸣
- 2020-06-10 19:58
稽核是稽查和复核的简称。内部稽核制度是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稽核是会计机构本身对于会计核算工作进行的一种自我检查或审核工作。建立会计机构内部稽核制度,其目的在于防止会计核算工作上的差错和有关人员的舞弊。通过稽核,对日常会计核算工作中出现的疏忽、错误等及时加以纠正或者制止,以提高会计核算工作的质量。会计稽核是会计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资料质量的重要保证。因此,几经修订的《会计法》,始终强调各单位应该建立、健全内部稽核制度。
会计稽核制度
为加强财务监督,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级财务部门必须设立稽核岗位。有条件的单位需设立专职稽核员,会计人员较少的单位,由会计主管兼任稽核员,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工作。
二、稽核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且需由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
三、稽核人员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及学校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对所发生的会计事项进行稽核,严把稽核关。对不合法、内容不真实、手续不完备、数字不准确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对内容不完整、数字不准确、会计科目使用不当的记帐凭证要求更正。
四、所有会计凭证必须经过稽核人员稽核后,才能据以记帐;所有支出,必须经稽核人员稽核后,出纳人员才能付款。对于无计划或超计划的项目开支,稽核人员有权拒绝支付。对不符合规定的收入项目应提出意见或拒绝办理。
五、稽核人员在对经济业务进行审核和监督过程中,若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处理,并向领导汇报。
六、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会计稽核制度
为加强财务监督,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级财务部门必须设立稽核岗位。有条件的单位需设立专职稽核员,会计人员较少的单位,由会计主管兼任稽核员,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工作。
二、稽核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且需由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
三、稽核人员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及学校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对所发生的会计事项进行稽核,严把稽核关。对不合法、内容不真实、手续不完备、数字不准确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对内容不完整、数字不准确、会计科目使用不当的记帐凭证要求更正。
四、所有会计凭证必须经过稽核人员稽核后,才能据以记帐;所有支出,必须经稽核人员稽核后,出纳人员才能付款。对于无计划或超计划的项目开支,稽核人员有权拒绝支付。对不符合规定的收入项目应提出意见或拒绝办理。
五、稽核人员在对经济业务进行审核和监督过程中,若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处理,并向领导汇报。
六、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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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酒安江南
- 2020-08-03 18:19
稽核是稽查和复核的简称。内部稽核制度是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稽核是会计机构本身对于会计核算工作进行的一种自我检查或审核工作。建立会计机构内部稽核制度,其目的在于防止会计核算工作上的差错和有关人员的舞弊。通过稽核,对日常会计核算工作中出现的疏忽、错误等及时加以纠正或者制止,以提高会计核算工作的质量。会计稽核是会计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资料质量的重要保证。因此,几经修订的《会计法》,始终强调各单位应该建立、健全内部稽核制度
稽核员的具体工作要求有这些:第一条 为加强对社会保险稽核人员的管理,实现稽核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提高稽核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6号)和《江苏省社会保险稽核实施办法》(苏劳社[2003]6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稽核人员分为稽核员和稽核监督员,稽核员分为专职稽核员和兼职稽核员。
专职稽核员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稽核部门具有稽核资格、专门从事稽核业务工作的人员。
兼职稽核员是指经办机构从稽核部门以外具有稽核资格的人员中聘用的、非专门从事稽核业务工作的人员。
稽核监督员是经办机构聘请的、对稽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的人员。
第三条 实行全省统一的稽核员资格和聘用分开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稽核员共分四个等级,依次是:主管稽核员、主办稽核员、稽核员、助理稽核员。
第五条 主管稽核员的资格条件:
(一)具有副科级以上行政职务或者具有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熟练掌握财务、审计、劳动工资、社会保险稽核理论和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文字表达能力;
(三)具有较高的社会保险政策水平和丰富的稽核工作经验,能胜任社会保险稽核管理工作;
(四)具有大专以上或相当学历,从事社会保险稽核或财务、审计工作五年以上;
(五)任主办稽核员三年以上。
第六条 主办稽核员的资格条件:
(一)具有科员以上行政职务或者具有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较为系统地掌握财务、审计、劳动工资、社会保险稽核理论和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和文字表达能力;
(三)具有一定的社会保险政策水平和稽核工作经验,能较好地完成社会保险稽核管理工作;
(四)具有大专以上或相当学历,从事社会保险稽核或财务、审计工作三年以上;
(五)任稽核员三年以上。
第七条 稽核员的资格条件:
(一)具有办事员以上行政职务或者具有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一定的财务、审计、劳动工资、社会保险稽核理论和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和文字表达能力;
(三)具有一定的社会保险政策水平和稽核工作经验,能担负一定的社会保险稽核管理工作;
(四)具有大专以上或相当学历,从事社会保险稽核或财务、审计工作两年以上;
(五)任助理稽核员两年以上。
第八条 助理稽核员的资格条件:
(一)具有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从业资格;
(二)掌握一定的财务、审计、社会保险稽核理论和专业知识;
(三)能担负一个方面或某个岗位的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四)具有中专以上或相当学历,从事社会保险稽核或财务、审计工作两年以上。
第九条 对长期从事社会保险工作、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人员,稽核员的资格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十条 稽核监督员由经办机构根据稽核工作需要聘请。
第十一条 按照下列程序获得和晋升稽核员资格,且一般不得越级晋升:
(一)各级经办机构组织报名,并进行初审;
(二)初审合格的,报上级经办机构审核;
(三)审核通过的,由省级经办机构会同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进行培训和考试;
(四)考试合格的,颁发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对获得资格的稽核员,由同级经办机构根据情况进行聘用。
对已聘用的专职稽核员,颁发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稽核执法证件。
对已聘请的稽核监督员,颁发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稽核监督员证书。
第十三条 各级经办机构应建立稽核员培训制度,制定培训计划,进行廉政规定、社会保险政策、财会审计稽核专业知识等各方面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稽核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省级经办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稽核员培训,并对新增和晋升的稽核员进行资格考试。
第十四条 经办机构应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的办法,对稽核员的德、能、勤、绩进行年度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十五条 对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稽核人员应当给予奖励。稽核人员的奖励种类有:
(一)通报表扬;
(二)嘉奖;
(三)授予模范稽核人员荣誉称号。
第十六条 各级经办机构应设立稽核专项奖励基金,对受奖励的稽核人员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十七条 各级经办机构应加强对社会保险稽核人员的监督。对越权或非公务场合使用社会保险稽核执法证件,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违法乱纪的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撤销聘任、收缴其社会保险稽核证件,并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对稽核人员的证件实行每年一次的审核验证制度。
审核验证合格的,在证件上加盖验证专用章。
审核验证不合格,且持证人不能通过或不参加全省统一的培训考核的,收回其证件并注销。
省级经办机构负责全省稽核人员证件的审核验证工作。
第十九条 专职稽核员调离稽核部门,收回其稽核执法证件并注销。
第二十条 稽核人员遗失社会保险稽核证件应立即向同级经办机构报告,并在报上登载启事声明作废。经同级经办机构上报省级经办机构审核后,予以补发。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希望对你有用。
- 2楼网友:纵马山川剑自提
- 2020-07-12 21:11
稽核解释: 查对计算(多指账目)。 稽核部门的实施更有利于上级会计管理机构借助稽核系统以统一的稽核标准实施集中监督,增强监督力度,客观反映了违规操作、有章不循的情况,有效提高风险揭示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对违规违章操作发挥了严格控制的作用。同时,风险点的有效揭示,也为管理部门、业务部门加强管理、调整制度、优化系统提供了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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