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工商经营者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有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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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1-25 09:42
- 提问者网友:沦陷
- 2021-01-24 13:43
中国注册工商经营者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有依据吗?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痴妹与他
- 2021-01-24 14:39
一、厂商名称权的法律保护范围 我国现行立法对厂商名称权的保护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权利人在法定范围内对企业名称享有专有权 即企业对经核准登记的名称能独占使用,并且有权禁止他人在核准的行政区域范围内使用相同的厂商名称。经相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后,凡冠以市名或县名的企业名称,在同一市、县范围内,同行业企业不得重名;凡冠以省名、自治区名而不冠市名、县名的,在省、自治区范围内,同行业企业不得重名;凡使用“中国”、“中华”字样为企业名称的,在全国范围内,同行业企业不得重名。 (二)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1.凡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因相同而发生争议的,按申请登记的先后顺序处理,即先申请注册的享有优先权;两个以上的企业因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相近似而发生争议时,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注册在先原则处理。中国企业的企业名称与外国企业的企业名称在中国境内发生争议并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裁决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原则或者我国有关规定处理。 2.盗用、假冒他人企业名称的,是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厂商名称权保护之法律渊源 从立法的角度看,对厂商名称权的法律保护方法,因对厂商名称权的性质的认识不同而不同。归纳起来看,其方法主要有三种: 一是将厂商名称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适用民法保护。凡是盗用、假冒他人的厂商名称的,构成民事侵权行为,行为人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二是将厂商名称权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权,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凡是“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且为反不正当竞争法重点规制的商业假冒行为。根据假冒行为的情节,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 三是将厂商名称权作为一种独立的权利,制定专门法律予以保护。也就是说,以单行法的形式对厂商名称的申请、登记注册、变更、专用权、转让权、管理、纠纷解决、法律责任等问题作出系统规定。 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厂商名称并无统一的规定,而且法律渊源的位阶也不一样。从法律层面看,早在1987年实施的《民法通则》中,就已经明文规定保护企业法人的名称权;1993年2月22日公布的、2000年7月8日修改的《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伪造或假冒他人厂名、厂址的,责令公开更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1993年12月1日施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除依照《产品质量法》作出处理外,被侵害的经营者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所受到的损失。可见,我国现行立法将厂商名称权既规定为民事权利、又规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权。除法律规定外,我国的相关行政法规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对厂商名称的构成、专用权的范围、核准登记的程序、使用与转让的规则、纠纷与争议的处理等作了具体规定。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27条的规定,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的,为侵犯企业名称专用权的行为。前者我们容易理解,而对后者,即什么是“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的”行为,因法律未作明文规定而易生歧义。 考虑到我国目前的立法状况,有学者建议,我国应参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拟定的《发展中国家商标、商号和不公平竞争行为示范法》,将厂商名称权法律制度与相关知识产权制度进行合并立法,或者对厂商名称权法律制度专门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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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上分大魔王
- 2021-01-24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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