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没有稍微详细的民法知识啊。
有关民法的知识?
- 提问者网友:你给我的爱
- 2021-08-10 05:56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十鸦
- 2021-08-10 07:29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包括对自然人、法人、物与有价证券、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物权、债权(含合同、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债权)、知识产权、婚姻、继承、收养、人身权(含肖像、名誉权等)、侵权行为、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等方面内容。
什么是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哪几种?
答: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或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不仅包括通过合法行为而取得民事权利、高定民事义务的能力,而且还包括实行违法行为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能力。鉴于年龄、智力发育和精神状况的不同,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
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能够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可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指具备部分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至于是否与其年龄、智力以及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可以从民事行为标的金额之大小、与个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智力能否理解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等方面认定。凡是超过“限制”的民事行为,均应由法定代理人或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③无民事行为能力。指不具备以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高定民事义务的能力。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有关精神病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也适用于呆傻等智力不全的人。
什么叫监护?哪些人可以担任未成人的监护人?
答:监护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人、精神病人设立保护人的
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这里所指的父母也包括养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担任监护人:①祖父母、外祖父母;②兄、姐;③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上述人员的排列,应当视为担任监护人的先后顺序。监护人作为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其职责可归纳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包括照顾其生活、对其进行管理和教育、保护其健康和安全以及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等;管理衩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这种代理需基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而进行;对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什么叫宣告失踪?宣告失踪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答:宣告失踪是指具备法定条件且通过法定程序,人民法院对公民失踪的事实加以确认和宣告的制度。宣告失踪须具备两个条件:①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没有音讯的状况。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②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不主动宣告失踪。这里所指的利害关系人包括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和其他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失踪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事单位。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应当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3个月。公告期届满仍无法确认其下落的,应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
公民被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主要是为其财产设立代管。失踪人的财产由他(她)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宣告失踪后,上述亲属依顺序享有代管其财产的权利或者负有代管的义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这里的其他费用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和因代管财产所需的管理费等。
什么叫宣告死亡?宣告死亡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答:宣告死亡是指具备法定条件且通过法定程序,人民法院对失踪公民推定死亡的制度。宣告死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的;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满4年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起计算。②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报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公告期满仍不能确知其下落的,应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
宣告死亡和生理死亡具有相同的法律后果。自人民法院判决中确定的死亡之日起,被宣告死亡人即丧失了民事主体资格,由此导致两个法律后果:其财产转变为遗产,继承开始;其婚姻关系消灭。
5、什么叫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其成立应具备4个条件: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即行为人表现于外部的意思与其内心的真实意愿是一致的,并未受到不正当的影响;③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④形式符合法律要求。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一般有:口头形式、局面形式、默示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否则该民事行为无效。
6、什么叫无效民事行为?它包括哪几种情形?
答:无效民事行为是指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它包括以下情形: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④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⑤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⑥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⑦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7、什么叫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它包括哪些情形?
答: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指不完全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行为人享有撤销权或变更权的哪些民事行为。如经撤销其行为无效,如不撤销、不变更则行为仍然有效。它包括两种情形:①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汉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关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②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8、民事行为无效或被撤销会发生哪些法律后果?
答: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没有法律的约束力,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和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由此可见,民事行为被确定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会发生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等法律后果。
9、什么叫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哪些?哪些事由可使行为人免除或减轻民事责任?
答:民事责任是指公民或法人违反民事义务,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照民法所应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10种: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主要有:①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②意外事故。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造成的。③受害人本身的故意或过失。④正当防卫造成损害而无不当和未超过必要限度的。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或自己与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⑤紧急避险造成损害而无不当和未超过必要限度的。紧急避险指行为人在遇到紧急危难的情况下,为避免一个较大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不得已损害一个较小利益的行为。
10、什么叫诉讼时效?什么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
答:诉讼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示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我国民法规定了三种诉讼时效:①普通诉讼时效。即向人民法院请示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2年。②特别诉讼时效。即部分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它们包括: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③最长诉讼时效。即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上述三种诉讼时效期间,前两种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中止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阻碍时效进行的原因消除后,继续进行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的,可以认定为因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但最长诉讼时效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①提出诉讼;②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③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④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的中断要受到20年最长诉讼时效的限制。
11、什么是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可以分为哪几类?
答:所谓侵权行为广义上是指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狭义上是指因为过错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侵权行为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指因为故意或者过失而造成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在归责原则上,一般侵权行为彩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其成立必须完全具备侵权行为构成的4个要件。特殊侵权行为指不要求完全具备一般侵权行为的4个构成要件,而根据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对于他人的财产、人身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特殊侵权行为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才存在,它包括国家机关职务侵权、产品责任、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地面施工致人损害、建筑物致人损害、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等几种行为。
12、一般侵权行为包括哪四个构成要件?
答:一般侵权行为的4个构成要件是:①行为违法。②有损害事实。损害包括财产上的损害和人身上的损害。人身损害既包括生命、健康、名誉、肖像等利益的损害,也包括精神方面的损害。③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给他人造成损害,但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过失是指行为人根据当时情形应当能够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损害却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却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④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13、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应如何处理?
答:高度危险作业是指从事对于周围环境具有高度危险性的高空、高速、高压、易燃、易爆、剧毒以及放射性的业务操作活动。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赔偿寅秒以行为人主观过错为构成要件。只要损害确实是由高度危险作业造成的,不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均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14、因环境污染招致损害应如何处理?
答:环境污染是指单位或个人因大量排放废气、废水、废渣、噪声等污染物超过自然环境的自净能力和再生能力,从而导致环境的破坏。污染环境导致损害的民事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即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并不影响民事责任的确定,只要存在污染结果行为人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排污单位或个人如果不能证明或者不能完全排除其排污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就可以认定该排污行为是导致环境污染的原因或原因之一,进而肯定其赔偿责任。但是污染环境造成损害承担民事责任要以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为前提条件。也就是说,只有排放的污染物违反国家所规定的排污标准才承担责任。由于环境污染损害一般都有潜伏期,不易发现,而且原因也较复杂,故其索赔时效为3年。
15、地面施工致人损害应如何处理?
答: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进行的这些施工对交通安全具有危险性,容易造成损害,但并非不可避免,因而要求施工人履行相当的注意义务,即应在施工处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其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果施工人怠于这种注意而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16、建筑致人损害应如何处理?
答:建筑物致人损害是指在土地上施以人工建造的房屋和其它设施及其上面的搁置物、悬挂物,因设置或保管有欠缺,以致发生倒塌、脱落而致人损害。这种损害的民事责任实行推定过错原则,即建筑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对致人损害的事实没有过错,否则就推定其有过错,应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建筑设施上的搁置物、悬挂物是由于第三人过错造成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应由第三人负责赔偿。
17、因堆放物品倒塌致人损害应如何处理?
答:因堆放物品倒塌致人损害,如果堆放者有过借,应由堆放者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是受害人的过错引起的,由受害人自己承担损害后果;如果是由第三人的过错导致损害发生,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当事人均无过错,应当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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