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与高管 配偶关系 需要披露吗
答案:2 悬赏:8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3-15 05:49
- 提问者网友:孤凫
- 2021-03-15 01:22
股东与高管 配偶关系 需要披露吗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时间的尘埃
- 2021-03-15 02:16
需要,这都是信息披露的要求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爱难随人意
- 2021-03-15 03:07
说说我的理解:1、继承开始的时间为2006年a的配偶死亡之时。2、遗产的范围,在该时点的a的配偶的财产为遗产,包括a持有的公司股权的一半即40%;(依据:继承法第二十六条 【遗产的认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3、自继承开始之时起至遗产分割前,遗产所产生之孳息及其他权益或利益,应当归入遗产的范围。因此,自继承开始之时起的由a持有的应归入遗产范围的公司40%股权,及该等股权产生的股息红利、优先认购增资权等应属于遗产的范围。4、a作为该40%股权遗产的管理人,其在遗产分割前对公司进行的增资,其中属于该遗产对应的优先认购增资权而新增的股权,应归入遗产的范围,a为此支付的增资款应作为债务处理,由继承人按份额承担。5、因此,其他继承人可以要求分割遗产对应部分的新增股权,但其无权向公司提出主张,也不应被视为是隐名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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