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驰名品牌”和“中国驰名商标”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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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4-20 10:46
- 提问者网友:孤凫
- 2021-04-19 22:44
成为驰名品牌是不是就快成为驰名商标了?他们俩有什么大的区别?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十年萤火照君眠
- 2021-04-20 00:16
一个是工商局认定的,一个是质检局认定的,难度不同,影响力也不同。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不甚了了
- 2021-04-20 04:13
‘中国驰名品牌’——假
‘中国驰名商标’——真
- 2楼网友:洎扰庸人
- 2021-04-20 03:41
简单点回答你这个问题吧,中国驰名商标是由国家商评审委员会认定,也有部分是由法院认定的,是具有权威性的国家认定,其法律保护的力度是最大的;另外,一个国家驰名商标数量的多少,从侧面可以看出一个国家的经济实力如何?经营状态怎样?中国驰名品牌,是非法组织颁发的,政府部门不与认可的,是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这些年在北京,有少数不法分子利用各种手段,打着“中国轻工业知名品牌认证中心”、“国家国内贸易发展委员会”等旗号向全国各地企业发传真、发邮件,只要企业交个几百到上千元钱,就可以得到这么一个证。为此,国家工商总局特下文与以严查,电视、报刊也均有报导此类新闻。
- 3楼网友:人间朝暮
- 2021-04-20 03:04
应该叫“驰名商标”,这是国家商评委认定的(也有法律认定,但分量含金量不如商评委)。
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对于企业而言有多方面的积极意义,其中认为对企业价值最大、最为显著的在于如下四个方面:1、加大法律保护力度。2、获得更多政府政策支持。3、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4、巨大的品牌荣誉、无形资产增值。“中国驰名商标”这一称号是中国商标领域的最高荣誉。
其余的一些商标称号如“中国驰名品牌”是社会上一些发证部门,对商标的一种商业运作。如同被解散的“国家牙防组”。
“中国驰名品牌”≠“中国驰名商标”。
- 4楼网友:拾荒鲤
- 2021-04-20 01:41
申请中国名牌产品称号,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实物质量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并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居国内同类产品前列;(通过质量检验报告分析)
(三)年销售额、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贡献率居本行业前列;
(四)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居行业前列;(生产环境优良、生产设备较先进、有自己的研发团队或与其他研发组织有紧密的合作)
(五)产品按照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我国标准组织生产;(ISO9001/ISO14001)
(六)企业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
(七)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未出现重大质量责任事故;(ISO9001/ISO14001)
(八)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程度高。
(有售后服务部门,售后服务承诺很好的兑现,一般指三包服务,对本行业要求不高)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中国名牌产品”称号.
(—)使用国(境)外商标的;
(二)列入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及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等管理范围的产品而未获证的;
(三)在近三年内,有被省(直辖市、自治区)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判为不合格经历的;
(四)在近三年内,出口商品检验有不合格经历的;或者出现出口产品遭到国外索赔的;
(五)近三年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六)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认定驰名商标的条件
认定某一商标是否为中国驰名商标,主要标准是该商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声誉并为相关公众熟知。根据《商标法》第14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2条第2款的规定,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比如,使用某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属于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而与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相联系的众多人员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就是“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不与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相联系的众多人员知晓或者不知晓该商标,并不影响该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也就是说,驰名不是指为所有人所认知或者在所有社会公众中均有很高的知名度,而是指在相关的消费者中驰名就可以,即不必“广为人知”。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商标权利人利用和行使商标专用权的主要方式是使用其商标。商标不论注册与否,只有使用才能在交易中体现其价值,才能把商标的无形财产权转化为物质财富。对于未注册商标,只有不断使用才能体现其商标的存在,才有可能通过使用产生显著性,从而在相关公众中产生知名度,否则,公众就无从了解该商标,更谈不上驰名了。对于注册商标权利人,使用商标是其应履行的义务。因此,把商标使用的持续期限作为认定驰名商标的一个因素也是非常必要的。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3条第2项的规定,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不论是商品的生产商还是服务的经营者,都把宣传、推销自己的产品作为重中之重,宣传力度不断加大,特别是随着通信技术、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各种宣传媒体的宣传效果越来越明显,不少公众对某个品牌(商标)的知晓,来源于生产商或者经营者的各种广告宣传。因此,通过了解对一个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就可以比较明确地得知该商标在一定区域内公众的知晓程度。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3条第3项的规定,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如果一个商标曾经作为驰名商标在我国保护过,那么,该商标的所有人就可以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这对于认定该商标是否具备驰名商标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如果一个商标在国外曾经作为驰名商标受过保护,那么该商标所有人也可以提供出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的各种证明文件。这些文件在我国认定驰名商标时同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3条第4项的规定,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本项为一兜底条款,以适应不断发展的驰名商标保护的实际需要。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3条第5项的规定,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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