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前与前夫有一套房产,房产证上有我的名字,离婚协议上约定的是男方有房屋的全部产权和处置权,女方协助男方办理过户手续。
现在前夫要卖这套房子,但签订卖房合同前没有通知我,我认为我是房屋共有人应当有知情权,要求看一下卖房合同确认买卖属实,但前夫以离婚协议约定他有房屋全部产权和处置权为由拒绝提供任何房屋买卖资料
我想了解一下这种情况我的要求是否合理?离婚协议的约定法律效力有那么大吗?
离婚前与前夫有一套房产,房产证上有我的名字,离婚协议上约定的是男方有房屋的全部产权和处置权,女方协
答案:2 悬赏:7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4-04 10:28
- 提问者网友:容嬷嬷拿针来
- 2021-04-03 12:45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患得患失的劫
- 2021-04-03 12:53
只要当时签订离婚协议时双方是平等自愿,不存在欺诈或胁迫,那么离婚后双方都应该受该离婚协议的约束,所以你只能依协议配合男方办理过户。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煞尾
- 2021-04-03 13:01
夫妻双方联合署名其实也分成两种情况:
一种是约定了份额,这种约定并不会在房产证上体现,但是在房管局登记的时候,会明确按百分比共有,离婚时也照此比例划分;
另一种是没有份额约定的默认共有,这种房子其所有权确认为夫妻共同所有,在离婚时,也会考虑到首付、还贷中双方实际付出的比例有所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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