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论文应该怎么写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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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网友:姑娘长的好罪过
- 2021-04-06 22:08
关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论文应该怎么写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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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玩世
- 2021-04-06 23:19
罪刑相适应原则的价值取向
【摘要】罪刑相适应原则是当代各国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但并非当代刑法首创,它具有悠远的历史传统和深
刻的理论基础。罪刑相适应的思想古已有之,当代社会罪刑相适应的价值主要定位于报应主义和功利主义的融
合,从而实现公正和功利的有机统一。
【关扭词】罪刑相适应报应功利价值定位
罪刑相适应的思想古以有之,而罪刑相适应原则真正成为刑
法的基本原则却是启蒙思想家倡导的结果。
1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历史渊谏
罪行相适应也称罪刑相当.罪刑均衡,其基本含义是刑罚的轻
重应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罪刑相适应的思想古以有之,最早可
以追溯到原始社会的同态复仇。而罪刑相适应原则真正成为刑法
的基本原则却是启蒙思想家倡导的结果。罪刑相适应原则之所以
从古至今经久不衰,就在于其反映了人们朴素的公平正义的观念,
从而真正地深人人心。川
2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理论基础
有关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理论基础,主要存在着两种学说,一种
是报应主义,另一种是功利主义,这两种观点分别从自己的角度来
论证刑罚正当化的根据,从而得出罪刑相适应的结论,但就其具体
内容而言,两者却有着天壤之别。
2.1报应主义
报应主义认为犯罪乃刑罚的绝对原因,刑罚是犯罪的必然结
果,也是惩罚犯罪的唯一手段。只有通过刑罚来惩治犯罪,才能满
足人类对公正追求的朴素情感,从而实现刑法的公正价值,受到犯
罪侵害的道德秩序和法律秩序才能得以恢复,社会正义才会得以
实现。报应主义的核心在于为了实现正义而科处刑罚,所以说刑
罚只能是对已然之罪的回顾。这种以恶报恶的正义观念是古代刑
法思想的集中表现。总之,报应刑论蕴含了社会公正的观念,从而
合理地揭示了刑罚正当化根据的一个侧面,因为报应本身就是公
正的化身。刑罚在作为对犯罪的报应,惟有符合正义的法则才能
合理而正当,同时由于报应刑论强调已然之罪对刑罚的决定作用,
所以从实质意义讲,报应本身又是对滥用刑罚的一种否定,从而防
止了犯罪人承担超出报应之外的不公正的处罚,并且在这个意义
上也尊重了犯罪人的人权。
2.2功利主义
功利主义认为,刑罚不是对已然之罪的报应,而是对未然之罪
,回,而,不目
的,而只是预防犯罪的手段,因此刑罚的正当性根据不在于其作为
报应所追求的公正价值,而在于通过刑罚所达到的预防犯罪的功
利效果。
2.2.1规范功利主义
规范功利主义又称为一般预防主义,主要以意大利学者贝卡
里亚和英国学者边沁为代表。这一理论认为,刑罚的施加在于预
防犯罪行为,为此刑法应当明确规定合理的对称的罪刑阶梯,使人
们对刑法畏而不敢以身试之,从而实现最佳的犯罪预防效果。其
一,贝卡里亚。为了达到预防犯罪的功能,贝卡里亚设计了一个罪
刑阶梯,他指出:“既然存在着人们联合的必要性,既然存在着作为
私人利益相互斗争的必然产物的契约,人们就能够找到一个由一
系列越轨行为构成的阶梯,它的最高一级就是那些直接毁灭社会
的行为,最低一级就是对于作为社会成员的个人所可能犯下的最
轻微的、非正义的行为。在这两极之间,包括了所有侵害公共利益
的、我们称之为犯罪的行为,这些行为都沿着这无形的阶梯,从高
到低顺序排列。如果说,对于无穷无尽、暗淡模糊的人类行为组合
可以应用几何学的话,那么也很需要有一个相应的由最强到最弱
的刑罚阶梯。有了这种精确的、普遍的犯罪与刑罚的阶梯,我们就
有了一把衡量自由和暴政程度的潜在的共同标尺,它显示着各个
国家的人道程度和败坏程度。然而,对于明智的立法者来说,只要
标出这一尺度的基本点,不打乱其次序,不使最高一级的犯罪受到
最低一级的刑罚,就足够了。“〔’〕其二,边沁。边沁是功利主义的
集大成者,他从人的趋利避害的天性出发,认为功利主义就是”当
我们对任何一种行为予以赞成或不赞成的时候.我们是看该行为
是增多还是减少当事者的幸福为准。”他指出:盂德斯鸿意识到了
罪刑相称的必要性,贝卡里亚则强调了它的重要性。然而,他们仅
仅做了推荐,并未进行解释:他们未告诉我们相称性由什么构成。
基于此边沁提出了计算罪刑相适应的五个规则:第一个规则:刑法
之苦必须超过犯罪之利。他指出,为预防一个犯罪,抑制动机的力
量必须超过诱惑动机。作为一个恐惧的刑罚必须超过作为诱惑物
。:,厉。
他认为,刑罚越确定,所需的严厉性越小。这是由法律的明白性而
产生的好处,同时也是一个优良的程序方法。基于同样的理由,刑
罚应尽可能紧随罪行而发生,因为它对人心理的效果将伴随时间
间隔而减弱。此外,间隔通过提供逃脱制裁的新机会而增加了刑
罚的不确定性。第三个规则:当两个罪行相联系时、严重之罪适用
严厉之刑,从而使罪犯有可能在较轻阶段停止犯罪。边沁认为,当
一个人有能力和愿望犯两个罪行时,可以说他们是相联系的。一
个强盗可能仅仅满足于抢劫,也可能从谋杀开始,以抢劫结束。对
谋杀的处罚应该比抢劫更严厉,以便威慑其不犯更重之罪。第四
个规则:罪行越重,适用严厉之刑可以减少其发生的理由就越充
足。边沁认为,刑罚的痛苦性是获取不确定好处的确定代价二对
小罪适用重刑恰恰是为了防止小恶而大量支出。第五个规则:不
应该对所有罪犯的相同之罪适用相同之刑,必须对可能影响感情
的某些情节给予考虑。他认为,相同名义之刑不是相同的实在之
刑,根据年龄、性别、等级、命运和许多其他的情节,应调整对相同
之罪的刑罚。[,〕
2.2.2行为功利主义
行为功利主义又叫个别预防主义,这种理论注重是刑罚对犯
罪人再犯可能性的遏止,因此在行为功利主义看来,罪刑相适应,
应是刑罚与再犯可能性相适应即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行为功利主义主要以意大利学者龙勃罗梭和德国学者李斯特等人
为代表。其一,龙勃罗梭的罪刑剥夺主义。龙勃罗梭强调刑罚应
当根据犯罪人的类型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他最早提出了社会防卫
的见解。他认为,犯罪是对社会的侵害,刑罚是社会防卫的手段,
只有从社会自己的立场来认识问题,刑罚才有合理存在的理由,所
以在他看来,国家对犯罪人科处刑罚只是为了保护社会利益,不能
把报应作为惩罚的根据,对犯罪人科处刑罚是为了使其将来不再
危害社会。其二.李斯特的罪刑矫正改善主义。李斯特认为教育
才是刑罚的本质,刑罚要根据犯罪人的个性采取相应的教育方法
使之重归社会。可以看出个别预防的重点在于预防已受处罚的人
再次犯罪,刑罚的分量以为了消除犯罪人的危险性,使之重返社会
所需的处理期间为标准。!‘J
总之,功利主义立足于未然之罪,从运用刑罚所产生的预防犯
罪的社会效果方面来论证刑罚的正当化的根据,同时强调了刑罚
的主动性,又使刑罚保持了适当的灵活性,满足了预防犯罪的社会
需求,从而为近代相对确定的刑罚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3罪刑相适应原则在当代刑法中的价值定位
3.1报应主义的缺陷
其一,报应主义只强调了已然之罪对刑罚的决定作用,认为刑
罚的质与量的增多或减少应与已然之罪相当,从而过分地强调了
刑罚的绝对确定性,使刑罚的处置丧失了其应有的灵活性,而这种
单纯的报应主义也必然导致绝对确定的刑罚.而绝对确定的刑罚
已基本上为现代刑罚制度所抛弃;其二,报应主义只考虑到了公正
的一面,却未曾考虑到运用刑罚所能达到的社会效果,从中外刑罚
制度来看,刑罚始终与现实的阶级统治、法律秩序以及社会利益等
功利目标相联系,所以从作为一种国家制度来看,刑罚始终以其存
在的功利价值作为赖以存在的合理根据,离开了功利价值,国家刑
罚也就失去了其重要的意义。
3
.
2功利主义的缺陷
其一,功利主义将刑罚的正当化根据完全置于刑罚的功利价
值之上,没有考虑到刑罚的权道义价值,而我们知道,任何法律制
度如果失去了公正的基本精神,都将得不到人们的信仰和尊重,从
而失去了刑罚制度的伦理道义支撑;其二,在功利主义看来,为了
预防犯罪,用刑可以不受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客观损害和犯罪责任
的限制,即可以无节制的增加刑罚的强度,以提高刑罚的威慑效
果,也可以任意加减其刑以矫正罪犯、防卫社会。因此,功利主义
潜藏着滥用刑罚和侵犯人权的危险。
3.3报应主义和功利主义的触合
由于报应主义和功利主义有着无法克服的缺陷,所以当代社
会的罪刑相适应原则主要立足于报应主义和功利主义的融合,以
求吸收二者的优点,而去其缺陷:当代社会的罪刑相适应原则所
追求的既非绝对的公正,而是公正与功利二者的有机统一,也就是
说报应的正义性与目的合理性都是刑罚正当化的根据。现在,大
陆法系国家的刑法理论和刑事立法都倾向于这种观点,并且在量
刑基准上坚持了责任与预防的统一例如德国刑法第46条第l
项规定:“犯罪人之责任为量刑之基础。刑罚对犯罪人未来社会生
活所可期待发生之影响,并应斟酌之。”第2项规定:“法院于量刑
时应权衡一切对犯罪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况,尤应注意下列各项:犯
罪人之动机与目的,由行为所表露之心情及行为时所具意念,违反
义务之程度,实行之种类及犯罪之可归责之结果,犯罪人之生活经
历,其人身及经济的关系,以及其犯罪后之态度,尤其补偿损害之
努力。’旧本刑事诉讼法第248条规定,在决定是否暂缓起诉时,应
当考虑到“犯罪人的性格、年龄和境遇,犯罪的轻重和情节,以及犯
罪后的情况。’旧本改正刑法草案第48条第l项规定:“刑罚应当
根据犯罪的责任量定”第2项规定:“适用刑罚时,应当考虑到犯
罪人的年龄、性格、经历与环境,犯罪的动机、方法、结果与社会影
响,犯罪人犯罪后的态度以及其它情节,并应当以有利于抑制犯罪
和促进犯罪人的改善更生为目的:”从而可知,德国、日本的刑法一
方面要求刑罚与责任相适应,另一方面又要求刑罚的实施应有利
于预防犯罪。因此,刑罚应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以实现报
应的正义性的要求;刑罚又应当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并
应考虑到其再社会化的难易程度,从而实现目的合理性的要求。
所以,从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立法来看,当代社会罪刑相适应原则
的价值主要定位于报应主义与功利主义的融合,从而真正实现了
报应的正义性和目的合理性的有机统一。
4结论
刑罚的科处应当考虑到一般人的价值观念和正义感,满足正
义的要求,但是我们对犯罪人科处刑罚的最终目的还是在于消除
犯罪,所以我们在制定刑罚时必须得考虑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刑
法不仅要保障个人的权利,还应当保障社会的利益,而报应主义的
思想有利于保障个人的权利,功利主义的思想,有利于保降社会的
利益,惟有报应主义与功利主义的融合,才将形成完善的刑罚体
系、因此,把当代社会的罪刑相适应原则的价值定位于报应主义和
功利主义的融合,是具有深刻的理论基础和实践价值的。
参考文献
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M〕
.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83.
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M〕
.
北京:中国大百科出版社,1993:
小虎
兴良
罪刑均衡压含探究仁J」
.
刑事法学,2003(4)
.
罪刑均衡的价值拉涵【J]
.
法律科学,1996(4).
︸臼65张陈
张明楷
.
刑法格言的展开〔M〕
.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62一63
弓
IJ,..J叱ee1..J飞..Jl,翻伟、月马亡」r...LL...Jr..LF.Lr...L
【摘要】罪刑相适应原则是当代各国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但并非当代刑法首创,它具有悠远的历史传统和深
刻的理论基础。罪刑相适应的思想古已有之,当代社会罪刑相适应的价值主要定位于报应主义和功利主义的融
合,从而实现公正和功利的有机统一。
【关扭词】罪刑相适应报应功利价值定位
罪刑相适应的思想古以有之,而罪刑相适应原则真正成为刑
法的基本原则却是启蒙思想家倡导的结果。
1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历史渊谏
罪行相适应也称罪刑相当.罪刑均衡,其基本含义是刑罚的轻
重应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罪刑相适应的思想古以有之,最早可
以追溯到原始社会的同态复仇。而罪刑相适应原则真正成为刑法
的基本原则却是启蒙思想家倡导的结果。罪刑相适应原则之所以
从古至今经久不衰,就在于其反映了人们朴素的公平正义的观念,
从而真正地深人人心。川
2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理论基础
有关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理论基础,主要存在着两种学说,一种
是报应主义,另一种是功利主义,这两种观点分别从自己的角度来
论证刑罚正当化的根据,从而得出罪刑相适应的结论,但就其具体
内容而言,两者却有着天壤之别。
2.1报应主义
报应主义认为犯罪乃刑罚的绝对原因,刑罚是犯罪的必然结
果,也是惩罚犯罪的唯一手段。只有通过刑罚来惩治犯罪,才能满
足人类对公正追求的朴素情感,从而实现刑法的公正价值,受到犯
罪侵害的道德秩序和法律秩序才能得以恢复,社会正义才会得以
实现。报应主义的核心在于为了实现正义而科处刑罚,所以说刑
罚只能是对已然之罪的回顾。这种以恶报恶的正义观念是古代刑
法思想的集中表现。总之,报应刑论蕴含了社会公正的观念,从而
合理地揭示了刑罚正当化根据的一个侧面,因为报应本身就是公
正的化身。刑罚在作为对犯罪的报应,惟有符合正义的法则才能
合理而正当,同时由于报应刑论强调已然之罪对刑罚的决定作用,
所以从实质意义讲,报应本身又是对滥用刑罚的一种否定,从而防
止了犯罪人承担超出报应之外的不公正的处罚,并且在这个意义
上也尊重了犯罪人的人权。
2.2功利主义
功利主义认为,刑罚不是对已然之罪的报应,而是对未然之罪
,回,而,不目
的,而只是预防犯罪的手段,因此刑罚的正当性根据不在于其作为
报应所追求的公正价值,而在于通过刑罚所达到的预防犯罪的功
利效果。
2.2.1规范功利主义
规范功利主义又称为一般预防主义,主要以意大利学者贝卡
里亚和英国学者边沁为代表。这一理论认为,刑罚的施加在于预
防犯罪行为,为此刑法应当明确规定合理的对称的罪刑阶梯,使人
们对刑法畏而不敢以身试之,从而实现最佳的犯罪预防效果。其
一,贝卡里亚。为了达到预防犯罪的功能,贝卡里亚设计了一个罪
刑阶梯,他指出:“既然存在着人们联合的必要性,既然存在着作为
私人利益相互斗争的必然产物的契约,人们就能够找到一个由一
系列越轨行为构成的阶梯,它的最高一级就是那些直接毁灭社会
的行为,最低一级就是对于作为社会成员的个人所可能犯下的最
轻微的、非正义的行为。在这两极之间,包括了所有侵害公共利益
的、我们称之为犯罪的行为,这些行为都沿着这无形的阶梯,从高
到低顺序排列。如果说,对于无穷无尽、暗淡模糊的人类行为组合
可以应用几何学的话,那么也很需要有一个相应的由最强到最弱
的刑罚阶梯。有了这种精确的、普遍的犯罪与刑罚的阶梯,我们就
有了一把衡量自由和暴政程度的潜在的共同标尺,它显示着各个
国家的人道程度和败坏程度。然而,对于明智的立法者来说,只要
标出这一尺度的基本点,不打乱其次序,不使最高一级的犯罪受到
最低一级的刑罚,就足够了。“〔’〕其二,边沁。边沁是功利主义的
集大成者,他从人的趋利避害的天性出发,认为功利主义就是”当
我们对任何一种行为予以赞成或不赞成的时候.我们是看该行为
是增多还是减少当事者的幸福为准。”他指出:盂德斯鸿意识到了
罪刑相称的必要性,贝卡里亚则强调了它的重要性。然而,他们仅
仅做了推荐,并未进行解释:他们未告诉我们相称性由什么构成。
基于此边沁提出了计算罪刑相适应的五个规则:第一个规则:刑法
之苦必须超过犯罪之利。他指出,为预防一个犯罪,抑制动机的力
量必须超过诱惑动机。作为一个恐惧的刑罚必须超过作为诱惑物
。:,厉。
他认为,刑罚越确定,所需的严厉性越小。这是由法律的明白性而
产生的好处,同时也是一个优良的程序方法。基于同样的理由,刑
罚应尽可能紧随罪行而发生,因为它对人心理的效果将伴随时间
间隔而减弱。此外,间隔通过提供逃脱制裁的新机会而增加了刑
罚的不确定性。第三个规则:当两个罪行相联系时、严重之罪适用
严厉之刑,从而使罪犯有可能在较轻阶段停止犯罪。边沁认为,当
一个人有能力和愿望犯两个罪行时,可以说他们是相联系的。一
个强盗可能仅仅满足于抢劫,也可能从谋杀开始,以抢劫结束。对
谋杀的处罚应该比抢劫更严厉,以便威慑其不犯更重之罪。第四
个规则:罪行越重,适用严厉之刑可以减少其发生的理由就越充
足。边沁认为,刑罚的痛苦性是获取不确定好处的确定代价二对
小罪适用重刑恰恰是为了防止小恶而大量支出。第五个规则:不
应该对所有罪犯的相同之罪适用相同之刑,必须对可能影响感情
的某些情节给予考虑。他认为,相同名义之刑不是相同的实在之
刑,根据年龄、性别、等级、命运和许多其他的情节,应调整对相同
之罪的刑罚。[,〕
2.2.2行为功利主义
行为功利主义又叫个别预防主义,这种理论注重是刑罚对犯
罪人再犯可能性的遏止,因此在行为功利主义看来,罪刑相适应,
应是刑罚与再犯可能性相适应即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行为功利主义主要以意大利学者龙勃罗梭和德国学者李斯特等人
为代表。其一,龙勃罗梭的罪刑剥夺主义。龙勃罗梭强调刑罚应
当根据犯罪人的类型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他最早提出了社会防卫
的见解。他认为,犯罪是对社会的侵害,刑罚是社会防卫的手段,
只有从社会自己的立场来认识问题,刑罚才有合理存在的理由,所
以在他看来,国家对犯罪人科处刑罚只是为了保护社会利益,不能
把报应作为惩罚的根据,对犯罪人科处刑罚是为了使其将来不再
危害社会。其二.李斯特的罪刑矫正改善主义。李斯特认为教育
才是刑罚的本质,刑罚要根据犯罪人的个性采取相应的教育方法
使之重归社会。可以看出个别预防的重点在于预防已受处罚的人
再次犯罪,刑罚的分量以为了消除犯罪人的危险性,使之重返社会
所需的处理期间为标准。!‘J
总之,功利主义立足于未然之罪,从运用刑罚所产生的预防犯
罪的社会效果方面来论证刑罚的正当化的根据,同时强调了刑罚
的主动性,又使刑罚保持了适当的灵活性,满足了预防犯罪的社会
需求,从而为近代相对确定的刑罚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3罪刑相适应原则在当代刑法中的价值定位
3.1报应主义的缺陷
其一,报应主义只强调了已然之罪对刑罚的决定作用,认为刑
罚的质与量的增多或减少应与已然之罪相当,从而过分地强调了
刑罚的绝对确定性,使刑罚的处置丧失了其应有的灵活性,而这种
单纯的报应主义也必然导致绝对确定的刑罚.而绝对确定的刑罚
已基本上为现代刑罚制度所抛弃;其二,报应主义只考虑到了公正
的一面,却未曾考虑到运用刑罚所能达到的社会效果,从中外刑罚
制度来看,刑罚始终与现实的阶级统治、法律秩序以及社会利益等
功利目标相联系,所以从作为一种国家制度来看,刑罚始终以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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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也就失去了其重要的意义。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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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功利主义的缺陷
其一,功利主义将刑罚的正当化根据完全置于刑罚的功利价
值之上,没有考虑到刑罚的权道义价值,而我们知道,任何法律制
度如果失去了公正的基本精神,都将得不到人们的信仰和尊重,从
而失去了刑罚制度的伦理道义支撑;其二,在功利主义看来,为了
预防犯罪,用刑可以不受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客观损害和犯罪责任
的限制,即可以无节制的增加刑罚的强度,以提高刑罚的威慑效
果,也可以任意加减其刑以矫正罪犯、防卫社会。因此,功利主义
潜藏着滥用刑罚和侵犯人权的危险。
3.3报应主义和功利主义的触合
由于报应主义和功利主义有着无法克服的缺陷,所以当代社
会的罪刑相适应原则主要立足于报应主义和功利主义的融合,以
求吸收二者的优点,而去其缺陷:当代社会的罪刑相适应原则所
追求的既非绝对的公正,而是公正与功利二者的有机统一,也就是
说报应的正义性与目的合理性都是刑罚正当化的根据。现在,大
陆法系国家的刑法理论和刑事立法都倾向于这种观点,并且在量
刑基准上坚持了责任与预防的统一例如德国刑法第46条第l
项规定:“犯罪人之责任为量刑之基础。刑罚对犯罪人未来社会生
活所可期待发生之影响,并应斟酌之。”第2项规定:“法院于量刑
时应权衡一切对犯罪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况,尤应注意下列各项:犯
罪人之动机与目的,由行为所表露之心情及行为时所具意念,违反
义务之程度,实行之种类及犯罪之可归责之结果,犯罪人之生活经
历,其人身及经济的关系,以及其犯罪后之态度,尤其补偿损害之
努力。’旧本刑事诉讼法第248条规定,在决定是否暂缓起诉时,应
当考虑到“犯罪人的性格、年龄和境遇,犯罪的轻重和情节,以及犯
罪后的情况。’旧本改正刑法草案第48条第l项规定:“刑罚应当
根据犯罪的责任量定”第2项规定:“适用刑罚时,应当考虑到犯
罪人的年龄、性格、经历与环境,犯罪的动机、方法、结果与社会影
响,犯罪人犯罪后的态度以及其它情节,并应当以有利于抑制犯罪
和促进犯罪人的改善更生为目的:”从而可知,德国、日本的刑法一
方面要求刑罚与责任相适应,另一方面又要求刑罚的实施应有利
于预防犯罪。因此,刑罚应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以实现报
应的正义性的要求;刑罚又应当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并
应考虑到其再社会化的难易程度,从而实现目的合理性的要求。
所以,从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立法来看,当代社会罪刑相适应原则
的价值主要定位于报应主义与功利主义的融合,从而真正实现了
报应的正义性和目的合理性的有机统一。
4结论
刑罚的科处应当考虑到一般人的价值观念和正义感,满足正
义的要求,但是我们对犯罪人科处刑罚的最终目的还是在于消除
犯罪,所以我们在制定刑罚时必须得考虑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刑
法不仅要保障个人的权利,还应当保障社会的利益,而报应主义的
思想有利于保障个人的权利,功利主义的思想,有利于保降社会的
利益,惟有报应主义与功利主义的融合,才将形成完善的刑罚体
系、因此,把当代社会的罪刑相适应原则的价值定位于报应主义和
功利主义的融合,是具有深刻的理论基础和实践价值的。
参考文献
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M〕
.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83.
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M〕
.
北京:中国大百科出版社,1993:
小虎
兴良
罪刑均衡压含探究仁J」
.
刑事法学,2003(4)
.
罪刑均衡的价值拉涵【J]
.
法律科学,1996(4).
︸臼65张陈
张明楷
.
刑法格言的展开〔M〕
.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62一63
弓
IJ,..J叱ee1..J飞..Jl,翻伟、月马亡」r...LL...Jr..LF.Lr...L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大漠
- 2021-04-07 01:36
为什么挑这么大的题目啊,你答辩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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