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劳动法的规定
答案:4 悬赏:2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4-14 01:35
- 提问者网友:欺烟
- 2021-04-13 19:35
我在广东中山一间灯饰厂上班,这里是计件的,加班也是做多少货有多少钱.星期六加班也没有双倍的.有时候星期天也要上班,也是没有双倍工资的.首先是我进厂的时间是2009.9.19号,我签了一年的劳动合同,签的时候他没有给我看里面的细节我就签了,合同里面的东西我都没有看过,.而我已经在2009.10.13号递交了辞职申请,到了11.10号的时候我问车间主管什么时候批准我走,他口头答应是11.20号,到了18号我又问了他,他又口头答应26号才给我离开.如果是这样的话,主管一天不批准我离开,我就一辈子在里面工作吗?请教一下我要怎么才可以维护我自己的权益?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鸽屿
- 2021-04-13 20:52
1、尽快想办法取回你的“辞职申请”,反正公司又不同意,取回应该不成问题。之所以要取回是因为你把辞职的原因归于你个人,就必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而且还将损失很多经济补偿金。
2、从新写一份“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主要内容就写:因用人单位劳动时间的安排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要求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支付相关费用,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办理离职的相关手续。“通知”一定要让单位签收获以挂号信的方式送达,确保留下通知送达的证据。
3、按上述理由辞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不受提前三十天的限制,也不需要单位批准,可立马走人。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要求单位支付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4、如果单位不按要求支付上述费用和你工作一个月的工资,解决途径有三:
——最简单的办法是: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电话投诉到当地劳动执法监察大队,他们会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并责令纠正。
——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最有效的办法是通过劳动仲裁解决(不收费,不用律师),仲裁时,你可尽量收集一些相关证据,有利于裁定,没有也不要紧,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劳动纠纷案件举证的主要责任在用人单位,到时会责令用人单位出示有关证据,你不用担心。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神鬼未生
- 2021-04-13 23:56
你可以去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 2楼网友:轻雾山林
- 2021-04-13 22:58
申请劳动仲裁
- 3楼网友:野慌
- 2021-04-13 22:28
你可以拿到工资就离开。不需要谁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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