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救济的权利救济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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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1-07 01:18
- 提问者网友:欲劫无渡
- 2021-01-06 17:59
权利救济的权利救济的前提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冷風如刀
- 2021-01-06 19:32
研究权利救济的前提,我们首先要对当今世界两大法系即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区别有一定的了解。一直以来,英美法素有“补救之法”之称,大陆法系素有“权利之法”之称。英美法从早期令状形式时期开始,一直奉行的原则是“救济先于权利”,即无救济则无权利。所谓“汝给吾事实,吾予汝法律”。因此,英美法救济的前提并非权利,而是损害,即需要加以改善的状态。随着法律的发展,英美法逐渐确定了实体权利的范围,但是在特定情况下,仍然采用救济先于权利的原则,允许在没有既存权利的情况下,当事者依据现行的社会标准要求救济,而通常地,法院认为在没有实体权利,并且不对该种状态加以救济会造成某种不公平,一般会运用自由裁量权提供救济。大陆法不同于英美法。一直以来大陆法奉行法典法传统,权利先于救济,实体权利由法典立法设定,没有实体权利的存在,法院不能对需要加以改善的情况加以补救。法官的职能仅仅是适用法律,采用三段论模式得出最后结论。因此,大陆法传统,程序法仅为实体法之助法,法官受成文法规范拘束,实体权先于诉权,原有权利先于救济权利。大陆法系国家大都将“权利受侵害”作为侵权行为要件之一,为无权利则无救济的典型特征。
我们国家历来遵从大陆法系的传统,救济的获得以侵害的事实、且须以实体权利的存在为前提。也就是说,没有实体权利的存在,也就无所谓侵权,无所谓救济。当然,如果发生了侵权的事实,但义务人能够自愿而且令人满意地履行“第二性义务”,救济也不会发生。
我们国家历来遵从大陆法系的传统,救济的获得以侵害的事实、且须以实体权利的存在为前提。也就是说,没有实体权利的存在,也就无所谓侵权,无所谓救济。当然,如果发生了侵权的事实,但义务人能够自愿而且令人满意地履行“第二性义务”,救济也不会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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