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八十二条问题请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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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2-04 07:47
- 提问者网友:焚苦与心
- 2021-02-03 18:41
劳动法第八十二条:是指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后不签订劳动合补偿双倍工资,但是固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公司未找员工签怎么算,已经过去一年多了。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话散在刀尖上
- 2021-02-03 18:49
你好!属于公司的过错,《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所以,公司的做法当然是违法的。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可以视为员工已经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所以,公司的做法当然是违法的。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可以视为员工已经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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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醉吻情书
- 2021-02-03 19:29
你标题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什么意思?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不签劳动合同肯定是不合法,但你自入职到离职其实只有一个月零三天,你是想为这三天追要双倍支付?三天工资按劳动法规定是可以要双倍支付,但要经过几道程序,走下来的开销费用不只是三天工资这点钱了!
个人建议下次找工作时要先了解一下所应聘公司的情况,不要盲目的进入一些不正规的小厂了,得不偿失,这次就算学了个教训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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